男同志感染愛滋病毒 指男友人隱瞞病情兼未做安全措施 入稟索償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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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在交友平台認識了一名男子,雙方初交往時已談及性及愛滋病,男友人並無透露自身的情況,二人在沒有保護措施下進行了性行為,並繼續交往。男同志後來發現友人迴避愛滋病問題,再追問下,對方才認是帶菌者,但稱其體內病毒已不足已感染他人,又遊說男同志不要服用預防藥物。男同志後來發現他亦感染了愛滋病毒,終與友人分手,他指友人隱瞞病情害他染病,因而入稟索償。

姓全的原告指被告S隱瞞感染愛滋病毒令他亦受感染,入稟高等法院索償。(資料圖片)

指被告也曾感染前男友

原告姓全,被告則英文代號「S」。

入稟狀指,原告與被告於2013年2月透過全球最大的同志交友平台「Grindr」認識,雙方後來發展親密關係,並有發生性行為,而在雙方發生性關係前,被告已知自己是愛滋病帶菌者,被告也感染了他的前男友。

性交前未向原告透露是帶菌者

原告指,他認識被告前並並非愛滋病帶菌者,他與被告在首次發生性關係前,亦有談及性病及愛滋病毒等話題,被告也沒有提及他有感染了該病毒,令原告誤以為被告沒有性病,非愛滋病的帶菌者,故原告同意在沒有保護措施下發生性行為。

二人在2014年4月2日首次在尖沙咀一酒店發生性行為,期間他們沒有使用保護措施。在二人發生性關係後,雙方也曾討論有關性病的話題,被告仍沒坦白相告,雙方繼續在沒保護措施下發生性行為。

聲稱其病毒不具傳染性

原告留意到被告談及性健康的話題時態度迴避,故曾於2014年9月4日質問他是否有感染任何性病或愛滋病毒,被告終承認被驗出有愛滋病毒,但被告聲稱他體內的病毒已「不具傳染性」,故原告不會受感染。

遊說原告不要服預防藥物

原告於2014年11月曾想過到紐約服用預防愛滋病毒的藥物「P.R.E.P.」,但被告遊說原告不要服用該藥物,原告最終沒有進行服藥前所需的血液測試。

原告3年後被驗出感染了愛滋病毒

至2017年5月17日原告在美國被驗出帶有愛滋病毒,雙方因此事而分開,而原告在2014年至二人分開期間,沒有與其他人在沒保護措施下發生性行為,原告是因被告的疏忽而受感染,故入稟進行索償。

案件編號:HCPI1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