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中央可定法例後才諮詢 陳弘毅憂審判權不屬香港法院

撰文:陳倩婷 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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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欲推「港版國安法」,按基本法規定需先諮詢特區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日(25日)表示,中央政府可在制定法例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前才諮詢,不排除只屬「走程序」。目前國安法暫未有實際條文,但陳認為最悲觀係情況之一,是有關國安法的案件審理並非由香港法院負責,不過他引述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在記者會上強調,國安法制定不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他期望此說法意味審判權仍在本港法庭。
陳弘毅認同一國兩制已受動搖,正面臨危機,但此危機是自多年前已開始。回顧過去,若2003年已通過相對較寬鬆的國安法,中央此時就無理據就國安法立法;而若林鄭於去年首次百萬人遊行後已全面撤回逃犯條例修訂,相信亦未必會走到這一步。

▼5.24反港版國安法遊行 下午五時半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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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本法》第18條,若中央欲就附件三的法律作增刪,需諮詢港府及基本法委員會意見,惟陳弘毅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時提到,以往駐軍法、國歌法等都由中央先制定法例後再諮詢,即最遲的諮詢時間是訂法例之後、納入附件三之前,不排除諮詢只屬「走程序」。

有意見擔憂,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執法、檢控與審判權未必由香港現行機關負責,而是由中央成立另一機構負責。陳弘毅認同最悲觀的情況之一,就是國安法案件並非由香港法院審判。他認為本港市民會難以接受,個人亦覺得應由現行機關執法。有指香港或可參考澳門,只准中國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陳弘毅則相信,大部份法律界人士都認為,不論是否中國籍法官負責,都只按法律行使審判權,不會有太大分別。

他又引述特首林鄭月娥在上周五(22日)的記者會提到,國安法制定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法院的審判權和終審權,陳期望此說法意味審判權不變。

陳弘毅擔憂國安法案件的審判權不屬香港法院。(資料圖片)

陳弘毅:一國兩制已受動搖

陳弘毅承認一國兩制已受動搖,正面臨危機,但此危機並非現時才出現。他形容過往多次事件屬惡性循環,若2003年已通過相對較寬鬆的國安法,中央此時就無理據就國安法立法;若沒有陳同佳在台灣殺人事件,料林鄭不會提出逃犯條例修訂;而若林鄭於去年首次百萬人遊行後已全面撤回修例,相信亦未必會走到這一步。

料表達對政府不滿 不會構成顛覆

對於立法條文中表明主要針對四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陳弘毅認為,國家政權必然包括地區政府,現時無人知道條文內容,但相信「並非表達對政府不滿就構成顛覆」,希望顛覆的定義僅限於欲推翻政府的情況,希望屆時草案條文能有清晰說明。

至於針對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活動,陳弘毅估計是針對去年的反修例風波,因中央定性這場運動為顏色革命,相信在立法後將針對外國捐款及經濟上的活動。

在執法上,「港區國安法」中列明,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陳弘毅相信日後的執法部門工作,或與港英政府時的政治部相類似,不會從屬於警隊,但該部門需與中聯辦等駐港機構一樣遵守香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