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不容政治因素私人檢控與基本法有異 張達明:為某理由鋪路

撰文:勞敏儀
出版:更新: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16日)發網誌指私人檢控的權利或會遭濫用,不應容忍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的私人檢控,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法律程序。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17日)表示,該網誌令人感覺是為某些理由介入而鋪路,一再強調私人檢控被濫用,而非強調其價值。

鄭若驊指私人檢控的權利或會遭濫用,不應容忍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的私人檢控,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法律程序。(資料圖片 / 張浩維攝)

基本法無提及政治因素

鄭若驊引述《基本法》第63條,指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但條例中沒有提及政治因素。

張達明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以時任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向新華社社長提出私人檢控為例,外界認為涉及政治色彩及考慮,但律政司當時沒有介入,新華社以司法覆核方式檢視是否符合私人檢控程序,他認為這是法治可貴之處,即使法庭上無可避免出現政治色彩,但法庭是看證據。

他認為,律政司今次做法不恰當,且時間上「幾怪」,令人感覺為某些理由介入而鋪路,一再強調私人檢控被濫用,而非強調其價值。他又指,法庭作為把關角色,在去年逃犯條例修訂事件中,政府認為把關足夠,但今次則認為不足,令人感覺好弔詭,強調提出檢控是看證據是否扣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