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大律師公會葉巧琦:條文欠定義、駐港公署地位超然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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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自昨晚(6月30日)起刊憲並生效,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法例列出就四宗罪行的條文非常寬鬆及廣泛,亦從未定義「何謂國家安全」,而香港法庭能否用基本法去詮釋亦不清晰。
條文列明駐港國安公署需守香港法例,惟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管轄,葉巧琦指若兩者法例有抵觸,基本上人員不受香港法律管制。她又直言,香港未試過有如此大權力的機構可行使拘捕、執法權,但不受港府管轄,具超然地位的同時,可染指港人的人身安全及自由,她認為各種擔憂並非過慮。

2020年6月30日晚上11點,《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資料圖片 / 曾梓洋攝)

葉巧琦今日(1日)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時表示,國安法的條文涵蓋範圍廣闊且寬鬆,連何謂「國家安全」亦缺乏定義。

她逐一列出,分裂國家罪下第20條列出,即使是否用武力與否亦可能入罪,條文廣泛;而顛覆國家政權罪亦同樣,「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涵蓋任何的非法手段,她反問,「黃店送食物飲品、算唔算資助?」 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的一章,她認為香港屬國際城市,向來與外國有密切聯繫,擔心條例將限制正常交流。

本港法院解釋權未明

葉巧琦指出,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未知香港法庭是否能按《基本法》做詮釋,因第65條列明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一定不在香港的法庭。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需由特首指派,可以不需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她認為條文令人擔憂。

香港將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惟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葉巧琦以竊聽為例,現行法例下執法機構倘要竊聽需向法庭申請,由法庭把關;但國安法下國安部門可經特首批准截取通訊,她直斥將此事交由零透明度的委員會,完全不能被挑戰。

駐港公署超然不受港管轄 染指人身安全自由

她又談及中央將按條文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第60條列明相關人員不受香港管轄,雖要非執行職務時遵守香港法律,但若兩個法律有抵觸,基本上人員不受香港法律管轄。她續指,香港從未試過有如此大權力的機構在港有執法、拘捕、搜查等權力,但同時不受香港管轄,形容是具超然地位的同時,與香港每樣事務有關,對個人人身安全自由均有影響。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