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主動覆核改判更生中心 藏刀男生不服提上訴 准3萬元保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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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男學生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黎明行動」當日,被搜出書包內藏有彈簧刀,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他原被判簽保守行為,惟原審裁判官之後指辯方的陳詞有誤導成分,遂主動提出覆核,最終改判更生中心。而男學生今(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獲保釋,最終獲准以3萬元保釋金擔保外出。

被告吳銘揚,18歲。他被裁定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一把彈簧刀。

原被判簽保守行為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於上月底判吳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惟香官之後指辯方錯誤引述高院的判辭,主動提出刑期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准吳以1萬元,以及吳的母親和姨姨各提供1萬元,保釋外出。此外,吳在保釋期間不可離港,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編號:HCMA1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