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專訪|鄧炳強︰警司警誡可免反修例少年留案底 應更多案件適用

撰文:戚本業 梁曙光 鄧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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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在公布2020年上半年罪案數字時,針對反修例事件,特別提到以警司警誡計劃處理符合條件的被捕青少年。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周一(10日)接受《香港01》專訪表示,反修例事件拘捕人數逾9,000人,當中四成為學生,惟用到「警司警誡」方法的只有16宗,認為「無盡用到」,「應該可以更多案件用這個方式處理。」不過他亦指出,「為何不行呢?最主要因素是要承認錯誤及願意悔改。」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香港01》專訪。(李澤彤攝)

警司警誡前題須承認罪 僅16人接受

截至今年6月30日,與反修例事件相關的被捕人共9,216人。當中約四成人為學生。警方已檢控1,972人,當中被控暴動罪的有653人。須承擔法律後果的有252人,包括被判簽保守行為的有108人、被定罪的有141人,涉及罪行包括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傷人、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有57人已被判監禁,刑期由2星期至4年不等。大部份案件的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中。

鄧炳強指,反修例事件中,只有16人經警司警誡處理,可適用於非法集結及一些不涉及嚴重暴力如擲汽油彈的案件。警司警誡是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行使酌情權,對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而涉案人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年滿18歲。

他指「警司警誡做法無盡用到」,「為何不行呢?最主要因素是要承認錯誤及願意悔改。」他分析說:「社會上有很多人向這些犯法的年青人說,千萬不要認罪,有什麼事我提供金錢給你打官司,犯法後我幫你搞掂,導致很多年青人不能用這個警司警誡,從而進入司法系統,需要透過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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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反修例事件中警民衝突不斷,有警員行為備受公眾爭議,警務處向22名涉行為不當的警務人員「訓斥」,包括有交通警在去年11月11日,於葵芳駕電單車衝向人群,一直被質疑「訓斥」作用,鄧炳強指該個案已完成紀律覆檢有紀律處分,但拒透露處分程度,僅指「最基本是一個有紀錄的處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