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何俊堯裁男學生脫罪 指控方未證藏鐳射筆有違法意圖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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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日港九多區有反修例示威,17歲學生被指在中環曾揚手呼召現場人士離開,他後來被警方截停時,被搜出他身上有噴漆、鐳射筆、𠝹刀和單車鏈等物品,因而被控,案件今(9日)在東區法院審理,控方傳召警員作供時,遭辯方質疑警員指當時有堵路,但警員又能迅速趕至,又質疑警方未有追手持鐵枝的示威者,卻追手上沒有武器的被告,警員承認記不起當日的詳細情形。裁判官何俊堯早上裁定被告表證成立,但認為案件存在疑點,同時亦認為控方未證被告有違法意圖,下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姓黃,17歲,報稱學生,先被控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見被告曾揚手叫在場人士離開

警員麥浩燊供稱,當日有黑衣示威者在中環奧庇利街和荷李活道附近聚集,他與同袍乘18座位的警車到場驅散,麥見到一名頭戴黑色鴨舌帽,身穿黑色衣褲的男子揚起右手叫在場人士離開。麥下車追截,並在下亞厘畢道附近攔截被告。被告試圖逃走,期間二人倒地;麥用膠索帶將被告鎖起,並在被告背包內搜出噴漆、鐳射筆、𠝹刀和兩條單車鏈等。其後將被告帶返香港仔警署。

被告在傘陣掩護下離開。(呂樂謙攝)

被告當日戴白手套

辯方盤問時質疑,麥稱當時有示威者堵路,為何其警車又能暢通無阻地到達現場,麥指當日有雜物散落於地,不記得為何警車是如何駛到,辯方續指雜物散落四周,不一定代表有人堵路,麥同意。

辯方又質疑為何麥要選擇追截被告,麥稱見到被告戴白手套,揚手叫其他人離開;辯方即追問,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其中更有人手持鐵通,為何麥偏偏鎖定被告,反而不理會手持武器的人;麥稱不記得。

麥被質疑為未作詳細記錄

裁判官何俊堯亦問到,當警車到達現場時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為何會再揮手叫人離開?麥稱不記得情況,他當時只集中注意被告一人,沒有留意到其他人如何逃走,亦不肯定被告逃走時身旁有沒有人。被問及拘捕被告的情況,麥承認已經不記得攔截被告的過程,只記得當時被告試圖逃走,他伸手攔截,二人雙雙倒地,被告再次試圖逃走後被捕。何官隨即追問,指以上已經有可能構成阻差辦公,為何麥完全沒有紀錄。麥思考良久後,向法庭道歉並稱忘記了紀錄此事。

警員麥浩燊稱認出被告手戴白手套並曾揮手呼召在場人士離開。(呂樂謙攝)

官指麥的證供有多處疑點

案件下午續審,辯方稱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何官隨即頒下裁決,指麥的證供有多處疑點,例如麥無法解釋在警車到場時示威者已經四散,為何被告會留在原地揮手叫其他人逃走;以及為何麥會選擇追捕當時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被告,而放棄追查其他手持武器的示威者。何官續指,麥明知道被告拒捕的詳情十分重要,但又稱忘記記錄,如今又聲稱距離案發時間太久而無法記起;但被問及有否向被告表露身份時,麥又能忽然確認自己有表露身分。何官直言,認為麥沒有坦白交代實情,法庭對其證供的可信性有保留,因此不能接納其證供。

未證被告有違法意圖

何官指,在否決麥的證供後,法庭無法確定被告案發時有否使用過涉案的兩樣物品,亦無法證實被告當時有沒有利用它們犯法的意圖。何官又指,噴漆本為普通不過的物品,而涉案的鐳射筆亦未有被改裝以攻擊他人。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違法意圖,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故判決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 ESCC 8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