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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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的男警透過不同途徑認識多名11至14歲女童,主動要求成為各人的男朋友,並對她們作出不同的性侵行為,包括要一名12歲女童給他胸部及私處照,明言用來手淫;又相約部份女童外出見面,期間濕吻及對她們上下其手。其中一名與男警互以夫妻相稱的13歲女童,與男警見面數次後,有次更在公園內站著性交。至男警惡行被揭發後,他在保釋期內再干犯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男警今(18日)在區域法院承非禮及非法性交等8罪,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8日判刑,以候其心理及背景報告。

保釋期間再犯非法性交

被告余俊鑫(35歲),案發時為駐守毒品調查科的警員,他承認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3項非禮及2項非法性交罪。案中涉及6名女事主,年齡在11至14歲女童。被告另涉管有28幅兒童色情照片。被告首次被捕後獲保釋,期內犯上控罪中最後一項非法性交罪。控方已為該女童索取創傷報告,其餘女童則拒絕合作。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17年至2018年間,在Facebook及Instagram結識多名女童。而事件被揭發,卻是由被告一名「兼職女友」女童J 的交往而起。

與兩女童作性行為付各人200元

被告在2018年2月起,開始與當時12歲女童J談及交易,並提過價錢為150元一小時。同年5月,J並答應帶12歲的X及11歲的Y外出交易,惟她們與被告約見時間近零晨,J的母親著她回家,最終只有女童X、Y二人應約。她們跟被告在停車場梯間見面,被告摸Y的胸部及私處,Y並替被告口交。被告亦有摸X及把陽具放到X口中,但X避開及拒絕,最後只替被告手淫。被告事後給予兩人各200元。

女童J母發現3女童涉援交揭發

J母後來在J的手機發現女兒當與一個名為「客人」的人互通訊息,並從訊息中發現3女童從事援交的事情,遂向校方求助及報警。警方同年6月用J的電話約被告外出,並把被告拘捕,警方又在被告的電話中發現另外3名受害女童Z、A及B的資料。

被告在2017至2018年間性侵6名女童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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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12歲女童傳照片作手淫

被告於2017年12月認旘12歲女童Z,Z透露她將升讀中一,被告要求成為她的男朋友,但Z稱她不知甚麼是愛,但被告仍與Z在通訊息中以丈夫妻子相稱,並要求Z傳送胸部及私處照片給他,並明言想用Z的相片手淫。Z最初不懂拒絕,有向被告發出胸部及私處等照片,怎料被告仍不斷要求照片,又多次要求見面性交,Z感到不耐煩最後封鎖被告帳戶,故兩人從沒有真正碰過面。她稱在2018年6月曾收被告訊息,著不要告訴人曾認識他,Z見訊息後已刪去。警方其後在被告的電話中,找到28幅相關照片。

與女童A濕吻後著對方另找伴

到2018年初,被告結識14歲女童A,他同樣要求成為A的的男友,A向被告透露她快將15歲,二人曾相約在一屋邨的梯間見面,當時被告不顧A意願與A濕吻,又隔著褲摸A的私處,A閃避離開。被告數日後向A發出訊息,自覺不適合A,著A另找較簡單的伴侶。

與女童B以夫妻相稱

同一時間,被告透過社交媒體認識13歲女童B,被告得知B快將14歲,要求成為B的男友,並向她發送浪漫訊息示愛,B也認為與被告親密如夫婦。在2017的平安夜,兩人首次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及摸B的胸部。B一度抗拒,但被告說很愛B,B最後順從。翌年初,兩人再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她及摸她的胸部,又用手指插其口,更伸手入B的褲內摸她私處。B一度抗拒,最終亦屈服下來。

公園再相見站著性交

數月後,被告與B又再在公園相見,被告當場拉下B的褲子,他則戴上避孕套,並以站着的姿勢,跟B在公園內性交。B感痛楚及不舒服,被告卻求B讓他只做這一次,B當時不敢呼叫。B事後認為被告所做不對,決定不再跟被告聯絡。

酒醉女童C被拖入梯間性交

被告自2018年6月被捕後獲准保釋,同年7月他與朋友及14歲女童C等在蘭桂坊喝酒消遣。女童C酒醉後由被告送她回家,惟被告卻把女童C拖入梯間,並在沒有戴孕套的情況下與C性交。C當時抗拒推門欲逃,但遭被告拉住,C至完事後才回家睡覺。

C的母親發現躺在床上的C,並底褲只套在一隻腳上,其私處更出現紅腫,大腿更沾有白色液體,於是報警。化驗後證實白液是被告的精液,C的指縫亦找到被告的DNA。被告同年8月被捕,他警誡下承認曾吻C及指插她私處,並手淫至射精,他亦承認曾與B成為情侶並性交。

案件編號:DCCC 53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