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判辭解讀|指高院法官批保釋時 或錯誤解讀國安法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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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均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不過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院上午聽取雙方陳詞後,下午即宣布受理上訴,並應律政司要求在期間關押黎。終院在判詞解釋,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出保釋時,或錯誤地解讀或應用國安法第42條,因此就條例應如何正確地解讀批出上訴許可。終院又認為,若黎繼續獲准保釋,等同假定高院法官的決定正確,原則上不正確。

73歲的黎智英被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兼涉違租契欺詐科技園公司被起訴,高等法院上周三批准保釋,但保釋條件嚴苛,但獲保釋8日後,即再被還押。

終院認為國安法第42條涵蓋的範圍及影響 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律政司指,上訴涉及兩個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即(1)高等法庭就保釋的決定是否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中的「最終決定」?(2)國安法第42條的正確解讀方法?另外,律政司亦要求在上訴有結果前將黎關押。

就第一個法律觀點而言,終院認為高院就保釋的決定不屬「最終決定」,控方有權申請覆核或撤銷的保釋,因此終院認為此點沒有可爭拗之處。

至於第二個法律觀點,終院認為國安法第42條涵蓋的範圍及影響,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尤其是當牽涉其他國安法條文、《刑事訴訟條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的時候。

指若准黎繼續保釋 等同假定高院法官李運騰的決定正確

終院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出保釋時,或錯誤地解讀或應用國安法第42條,故此就第二個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終院亦有權處理上訴。

對於控方要求在上訴結果前關押黎,終院指,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中,原訟法庭及上訴庭有權作出相關命令,而終院作為批出上訴許可的法庭,理應亦有權處理。

雖然黎智英一方要求維持保釋,但控方認為恐防黎會對國家安全作出無法修補的損害,並令上訴變得無效,要求羈押他。終院認為,若黎繼續獲准保釋,等同假定高院法官李運騰的決定正確,在原則上並不正確,所以決定關押黎,直至上訴有結果。

案件編號:FAMP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