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追周星馳8千萬案 于願付周兩大狀費用 周部份要求未獲批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在分手後要求對方就豪宅「天比高」等投資付10%分紅,涉款達8000萬元,高院早前裁定于文鳳敗訴,兼要支付訟費。不過,雙方對訟費命令各有異議,高院今(3日)頒裁辭,裁定于仍要向周付訟費,包括聘請兩名大狀的費用,但就呈入新證據的訟費,則各有輸贏,其中周要求取得物業估價的費用,則未獲批准。

原告為于文鳳,被告為周星馳。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分紅;但周反駁承諾只是基於二人的情侶關係,沒法律效力。

高等法院最終認為,當年二人分紅協議的對話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並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而且于既可獲10%分紅,又毋須承擔蝕錢風險,在商業上並不合理,判于敗訴,兼要付訟費。

于文鳳與周星馳各就事件的說法。(詳看下圖)

+24

于無爭議支付周兩名大狀費用

雙方在裁決後,均就更改訟費命令向法庭作書面申請。周要求訟費要包括聘請兩名大狀的費用,以及部份在審訊前呈入證據的費用。于未有爭議兩名大狀的訟費,但認為周在新證據費用不應列入訟費令內,亦不應批准周就專家證據所洐生的訟費。

未爭議估值 相關費用未獲批

法官基於于並不反對訟費應包括聘請兩名大狀的費用,遂批准周的申請。但其他的申請,包括周曾申請呈上一本「中間人」的筆記作證據,于指周最終沒傳召該「中間人」作供,認為不應批准這筆訟費,但法官認為沒傳召該證人,不代表筆記無關,故要于須支付這筆費用;不過,周就「天比高」12號屋估價的證據,法官認為周在審訊時才決定不爭議估價,但周其實可更早表明這立場,故這項費用不獲批。

案件編號:HCA1243、1584/2012

周星馳到庭作供時曾出現混亂場面。(詳看下圖)

+10

不少粉絲到庭追「星」。(詳看下圖)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