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向周星馳追討8000萬敗訴 官指于家底豐厚 為戀愛替周工作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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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在分手後要求對方就豪宅「天比高」等投資付10%分紅,涉款逾8000萬元,但高等法院今(23日)頒判辭裁定于敗訴。法官高浩文認為,當年就分紅協議的對話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並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而且于既可獲10%分紅,又毋須承擔蝕錢風險,在商業上並不合理。他又認為于家底豐厚,只因戀情而替周工作,並不介意報酬,亦不會太擔可獲得的收入,裁定雙方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相信周所承諾的分紅只屬饋贈性質。

原告于文鳳,被告周星馳。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口頭承諾如同一紙空文

雖然本案涉及法律問題,但法官高浩文在判辭開首,饒有趣味地引述一句經常被指是電影界巨頭所說的諺語:「口頭承諾如同一紙空文」,並藉此帶出本案的最大爭議點,即于與周是否有意達成具法律效力的協議。

家庭背景令于有投資知識

法官認為,于作供時已盡所能說出她記得的事情,不認為她在「作故仔」,同樣亦相信周在庭上誠實地作供。法官指,雖然于在二人剛拍拖時,物業投資的經驗不多,但她的家庭背景,加上在港交所的工作經驗,她對於投資應有一定的知識,她在2002年前無償幫周處理財務,明顯是因為二人的戀情。

于文鳳與周星馳各就事件的說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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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從未列明于可分紅條款

雖然于稱她在2002年與周的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合約前,雙方已有「共識」,于會獲分紅,但法官認為沒理由雙方在簽該合約時,不在合約列明于會獲分紅的條文,即使該合約後來作出多次修訂,但也未有加上相關條款。法官認為,于想替周工作只是基於二人的戀情,她不介意可獲多少報酬,因為她家底豐厚,她亦不會太擔心工作上可獲得多少。

談及承諾時如情侶間的日常

法官信納二人討論分紅的對話是由討論聖誕禮物引伸出來,但不信二人以英語進行討論,因為于明知周不慣用英語溝通,更要訓練周的英語能力。不過,無論有關對話是透過電話,或在周的山頂豪宅進行,對話性質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而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再者,指稱的協議條款在商業上並不合理,也太含糊。

周星馳到庭作證時曾出現混亂場面。(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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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不用承擔風險商業上不合理

法官又指,周既要出錢,又要承擔投資風險,于替周處理的工作卻值10%分紅,又不用承擔蝕錢風險,此點在商業上並不合理。法官認為,于只是因二人的戀情而替周工作,並非想獲報酬,又指種種證據顯示,周曾向于支付的款項較似是饙贈。

信周想用天比高12號屋自住

至於「天比高」項目,法官指,周住在「天比高」毗鄰,視「天比高」為「dream house」,又一直留意物業等待機會購入,不認為是于促使他購入「天比高」,而周購入「天比高」只是因為他有足夠財力。另外,基於周專程聘請意大利設計師為12號屋作室內設計、裝修費遠比其餘3屋為高等證物,法官亦信納周一開始便打算用12號屋作自住,而非投資。

認為周根據自己想法置業

就比華利山的物業,法官指物業非由于介紹給周,而周購入前曾「睇樓」,並喜歡上物業的建築概念,相信他是基於自己的想法而購入物業。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1243/2017

周星馳到庭作供的3天,亦有不少粉絲到庭追「星」。(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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