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涉家藏武器案 官發現控罪書英文有誤 著修改免淪為笑柄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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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涉在住所藏武器裝備案,今(25日)在粉嶺法院再提訊,惟裁判官指控方在英文控罪書上有英文錯誤,更稱是小學生都應知如何用正確的描述,直言不想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成外國法庭笑柄,著控方修改。而案中被告則繼續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8日再訊。

被告呂世瑜,23歲,理工大學一年級生,被控無牌管有槍械、無牌進口戰略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指他在去年9月24日,在粉嶺欣盛苑的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1支胡椒彈手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他另被控於同日在住所輸入戰略物品,即14個防毒面具、3個防毒面具濾芯及1件防彈背心,而他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所發出的進口許可證。他另被控於同日在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26厘米長軍刀、1把30厘米長軍刀及1支37厘米長伸縮警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惟被告控罪書的英文版中,在列出指被告所涉的物品時,用上:「one number of Pepper Ball Tactical Compact Pistol」、「two numbers of Pepper Ball Magazine」、「3 numbers of canister」等,陳官看後直言:「「小學生都知係one apple two apples」,並著檢控官作修改,把句子中的「number/numbers of」全部刪去,即如「one number of Pepper Ball Tactical Compact Pistol」改成「one Pepper Ball Tactical Compact Pistol」即可。

案件編號:FLCC 18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