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涉借錢打官司 上訴庭指還款利率48厘有誤 需再考慮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華懋慈善基金2009年與商人陳振聰爭奪龔如心千億遺產時,被指曾向商人林義雄借貸4285萬元打官司。林指基金未有還款,早前入稟追討獲判勝訴,原審官更認為基金需以年利率48厘利息還款。基金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7日)下判辭,認為林和基金之間有借貸協議,但不同意原審法官裁定的息率,把案發還原審官重新考慮利息事宜。

原告林義雄,被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審時的爭議為,涉款4285萬元,是如林所稱的借貸,還是基金所指的捐款。高等法院法官梁俊文原審時裁定林勝訴,並指利率需以年利率48厘計算。

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死後遺下巨額遺產,並引發爭產戰。
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指2009年與商人陳振聰爭奪龔如心遺產時,曾向林義雄借逾4.2千萬元。(資料圖片)
原告林義雄稱曾借4千萬元給華懋慈善基金打官司,雙方只有口頭協議,並至借款利率以最高利率計算。(朱棨新攝)
華懋慈善基金的律師指龔仁心當年並無與林義雄就貸款利率達成協議。(資料圖片/凌子淇攝)

原審官有考慮為何未立協議

代表基金的律師認為,原審官忽略數個因素,包括林聲稱僅憑口頭協議便借出鉅款,錯誤裁定案中有借貸協議。但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作出裁定時,已提及林解釋為何未訂立書面協議,認為他沒有忽略這些因素。

基金爭議未協定貸款利率為48厘

至於原審官把貸款利率定為每年48厘。基金的代表認為,林與當時代表基金的龔仁心商議時,並沒有達成這樣的協議。

林稱商議時曾提用法定最高利率

上訴庭指出,聆訊時的證據顯示,林獲告知該利息為:「法定最高利息.....香港的法定最高利息為60%.....」原審法官接納林所指的口頭協議,但不接納林在協議時心目中有一個特定的利息,亦不接納林與基金協議的利息為60厘。

60厘屬違法最後裁定為48厘

惟根據法例,借貸年息逾60厘屬違法。若年息超出48厘,該借貸會被預設為敲詐性。但這預設可被推翻。原審法官認為,林和基金考慮利息時,不會考慮一個在法例上不能執行的協議,故把利厘定為不會高於48厘,並裁定基金需付48厘的利息。

協議利率應為60厘而非48厘

上訴庭認為,根據原審的證供,達成協議的年利息應為60厘,而非原審法官定的48厘。法庭亦需考慮這借貸是否屬敲詐性。因此,上訴庭裁定基金就利息的上訴勝訴,撤銷原審裁定,並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CACV12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