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水事件兩分判商涉作假證罪脫 官指被告未必知只能用無鉛焊料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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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多個公共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成立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兩名分判商涉於調查聆訊中作假證供,以及向總承建商訛稱水喉工程中只用無鉛焊料。他們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共5項控罪,案件於本年初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兩名被告知悉房委會相關工程須使用無鉛焊料,但二人供稱不知只能採用無鉛焊料,及亦不知含鉛及無鉛焊料分別等,其中一被告更稱從沒見過無鉛的焊料。經審訊後,二人今(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多名證人供詞不可信,且當時業界廣泛對於相關認知不足,即使二人曾使用無鉛焊料及示範等,二人不一定知悉工程只能採用無鉛焊料,以及含鉛和無鉛焊料的分別等,控方未能證明其故意作假證供。法官亦認為未能證實他們隱瞞使用含鉛焊料,在不知道焊料有分含鉛和無鉛下,就沒有不誠實目的藉此欺騙。

2015年多個公共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量超標,包括啟晴邨。(資料圖片)

兩名被告為三判

被告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均報稱地盤工人,各被控1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指他們於2015年12月3至4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宣誓作虛假供詞。莫海光另被控2項欺詐罪,他涉於2009年11月至2012年7月,向總承建商作虛假陳述,指在牛頭角下邨的水喉工程只會使用無鉛焊料,他亦涉於2010年5 月至2012年5月就石硤尾邨的水喉工程作相同的虛假陳述。而蕭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在2008年8月至2012年3月間,向總承建商虛假陳述,指在彩福邨的水喉工程中只用無鉛焊料。

兩被告為三判商,元州邨第二及四期的重建項目和彩福邨的總承建商為有利建築,其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為明合有限公司,承判安裝大廈水喉工程,明合再聘用莫海光擁有的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以及蕭健煌擁有的恆利工程公司。莫所涉的水喉工程項目包括元洲邨、清河邨、欣安邨、牛頭角下邨和石硤尾邨,而蕭則為彩福邨。

辯方陳詞時指 證人也不清楚焊料有分含鉛和無鉛

控方開案陳詞指,莫海光和蕭健煌分別獲前明合有限公司持牌水喉匠,及有利建築的建築品質監控協調員告知工程須使用房委會要求的無鉛焊料,二人知悉規定但供稱不知只能採用無鉛焊料,不知含鉛及無鉛焊料分別,以及房委會使用焊料的規定等,蕭更稱從沒見過無鉛的焊料。莫和蕭曾親自將符合規定的無鉛錫綫和焊膏樣板經承建商交予房屋署審批,其後卻只訂購含鉛錫曲的焊接物料。

辯方陳詞時曾指,有關的合約條款欠缺令三判商不知道規定,有證人也不清楚焊料有分含鉛和無鉛,即使提交樣品和示範時接觸過無鉛焊料,不代表知道它的性質。有利董事長黃天祥早前供稱,明合與三判商的合約並無寫明要使用無鉛焊料,他解釋有指示三判商須用無鉛焊料。

法官不能確認業界當時對有鉛無鉛焊料認知和共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裁決時表示,本案關鍵包括焊料是否須呈交物料樣品予房署審批,他指相關物料不一定由提供水喉工程分判商提供。辯方稱兩被告曾親自遞交焊料樣品予控方證人審批,陳官指,明合工程師說莫沒有「特別」向他交樣品,而證人亦無辨認出蕭就是交樣品予他的該名人士,指控存疑。

陳官認為蕭和莫曾經在地盤示範以合規格的焊料接駁水喉,不代表他們知道正使用無鉛焊料,焊料外表沒有說明其性質,焊料包裝、品牌和單據等也無實際指標性顯示他們得知焊料詳情,正如拿着智能手機也未必可得知它是第三或第四代。

有控方證人作供時指,難以從「錫條」和「錫線」等名稱區別焊料是否含鉛,陳官認為不能確認業界當時對有鉛無鉛焊料認知和共識,形容是各有各說,極之混亂,遑論要推斷兩被告認知。相比之下供應商應該更清楚他們售賣的產品,連供應商證人供詞也有矛盾的理解,被告可能誤會無鉛焊料只是含低量鉛的焊料。

有證人調查聆訊時忘記有否指示首被告要用無鉛焊料 本案卻記起許多細節

陳官裁決時提到不信納多名證人的作供,包括前明合持牌水喉匠伍克明。他質疑伍當年調查聆訊時指,忘記有否指示過莫要用無鉛焊料,並有否提及過要用符合房署規格的焊料等,但在本案卻記起許多細節,明顯有衝突。陳官批評伍若重視無鉛焊料,負責把關的他卻沒有發現報價單描述有問題。伍聲稱着重無鉛規定,但合同上沒有條款,且他在庭上作供更是避重就輕。

法官亦認為本案未能證實因為價格不同,被告有誘因以含鉛焊料取代無鉛焊料而犯案。控方未能證明他們隱瞞使用含鉛焊料,他們在不知道焊料有分含鉛和無鉛下,就沒有不誠實目的藉此欺騙,故二人被控欺詐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7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