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提終極上訴 不獲證明書 高院指不涉廣泛重要性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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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劉家棟涉前年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後,阻礙驅散人群的警員推進,就阻差辦公罪遭判監禁1年,後來獲減刑至監禁8個月。他上周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但遭拒。高等法院法官今日(26日)頒判詞解釋理據,指劉一方提出的法律問題,部分在不同的普通法案例中已解決,所有問題沒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上訴方提出數個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問題,包括法庭可否考慮不在控罪提及但也被阻礙的警員、被告的動機如何與妨礙行為相關、在非法集結中進行阻礙的合適判刑等。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部分問題只是將涉及事實裁定的問題演繹為法律問題,部分在不同的普通法案例中已解決。對於上訴方要求法庭澄清非法集結中進行阻礙的合適判刑原則,法官直指法庭雖然在判刑時提及有關非法集結的案件,但目的只為提出部分判刑考慮與本案相關,因為本案涉及遊行,但法庭未有直接引採用。
案件編號:HCMA1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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