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毀何君堯辦事處 遭改判教導所 上訴庭指私了搶奪法律功能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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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前年7月21日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後翌日,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辦事處遭大肆破壞。20歲男學生早前認有份破壞,被判1年感化,上訴庭早前改判他入教導所。上訴庭今日(29日)頒判詞指,本案有反《逃犯條例》背景,人群在辦事處聚集也是因為「721事件」,而被告穿上裝備必然是要攻打辦事處。上訴庭又指,指「私了」行為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並進行報復,造成惡性循環,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被告朱沛恆(20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豐中心損壞屬於何君堯辦公室的玻璃牆。

他在裁判法院認罪,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判他感化12個月,律政司及後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刑期,溫官改判他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仍認為刑期過輕,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他入教導所。

指被告有預謀犯案 乘著人群突然躁動開始犯案

上訴庭今日頒判詞指,原審未有主動要求觀看現場的錄影片段,做法不理想,因而未能掌握被告在商場內所有動態,包括他還穿了護員肘、戰術背心、備有頭盔,即使裝備是別人所有,但物主及被告必然有了共識才讓被告穿上,而在本案環境下必然是要攻打辦事處。

上訴庭又認為種種跡象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至少在案發前15分鐘穿好裝備,從容不迫和別人比劃談事,再乘著人群突然躁動開始作案,也不是獨自犯案,再加上本案有反《逃犯條例》背景,大量人群在辦事處聚集是因為「721事件」,被告行為可隨時引發其他違法行為。

律政司就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曾作的刑期覆核。(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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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私了」行為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

上訴庭亦指,即使某人出於正義感損害別人身體及財物,法庭也絕不容忍,認為「私了」行為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並進行報復,無論對錯也會造成惡性循環,令立場不同的人互相攻擊,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上訴庭認為,原審誤將被告當成毫無準備、只求洩憤的輕率少年,沒意識到本案有仇視、霸淩、恫嚇、滅聲等情況,在辨識案件嚴重性不足,亦質疑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

案件編號:CAAR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