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突刊憲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 如影片危害國家安全應列不宜上映

撰文:黃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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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去年生效,政府今日(11日)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由今日起生效。指引訂明,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對觀眾的影響或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及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故電影檢查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務時,須遵守上述條文。

《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的主要修訂包括幾方面,當中列明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經修訂的指引訂明,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對觀眾的影響或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黃寶瑩攝)

而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政府表示,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參考經修定的指引,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例如煽動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或勾結外國、宣揚恐怖主義、發布或展示具有煽動性的刊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