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涉性侵女友女兒 被告佔中時情緒激昂 建議事主母做其性伴侶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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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貨車司機涉非禮及企圖強姦同居女友未足10歲的女兒案續審,事主母親Y今(5日)在高等法院作供,她稱約10年前認識被告,之後被告搬入其公屋單位,2人在2016年分手,她印象與被告同居時,女兒X很靜,與被告亦沒有甚麼溝通。但她察覺到被告在雨傘運動期間,性情變得暴躁激昂,又常罵人,有次她想帶兩名女兒離開,被告用椅欄著大門說:「無一個生物可以離開呢間屋。」最後要報警處理。後來被告傳來訊息建議二人可繼續做「SP(性伴侶)」。被告之後曾上她家與她性交,但事後拿走回護照便離開。

事主X與被告沒甚溝通

事主X的母親Y供稱,於2011年底認識被告(現年30歲)。兩人相戀後,被告搬入她的公屋單位,當時被告在酒樓做廚房,被告同住期間,X都較靜和不作聲,與被告沒有什麼溝通。

雨傘運動期間被告性情變暴躁

及至2014年發生雨傘運動及佔中期間,事主母察覺被告的變得「好暴躁、好激昂。」常常沒有回家,又會帶奇奇怪怪東西回來。此外,被告又會在家飲酒,看電視時會講粗口,並會罵人,包括她和她的兩名女兒。她和被告的關係亦因此轉差。

分手卻未拿走家中物品

事主母稱她和被告在2016年分手,她叫被告搬走,但被告卻拒絕收拾個人物品,兩人曾於同年5月2日凌晨口角,她表明要帶兩女兒離開,被告卻拿椅子站在門口,謂:「無一個生物可以離開呢間屋。」她最後透過朋友報警。警員到達後,被告情緒激動,質疑為何報警,事件最後經警員調解後,她和被告達成協議,被告翌日返回單位收拾個人物品。

建議與事主母親維持性伴侶關係

事主母又稱,她後來收到被告的訊息,被告稱二人仍可做「SP」。她稱當時不知甚麼是「SP」,向被告查問後,才知悉「SP」是指未有拍拖但有性關係的性伴侶。被告其後再到其單位,她與被告並有發生關係。惟事後被告拿走他的護照後便離開。

此外,辯方今盤問事主X,涉案三次性侵事件都未有發生,是X虛構。X否認。

現年30歲的被告,被控於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兩度非禮X和一次企圖強姦X。X案發時不足10歲。

案件編號:HCCC2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