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條例|修訂後涉不利國家安全禁播不設上訴 督察可無手令搜查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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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及行會通過向立法會提交《電影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引入履行《港區國安法》規定,明文規定檢查員在決定電影是否准許上映時,須考慮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新修訂包括檢查員如認為影片涉「不利於國家安全」,可無限期延長28天審查工作時限;有關電影如不准上映,亦不能向審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草案並新增多項權力,包括監督可要求申請人提交上映時間及地點資料;政務司司長有權撤銷已發出的影片核准證明書,亦無訂明追溯期;督察職級基於保護證據免遭銷毁的理由,便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搜查任何地方。政府建議有關條例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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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無限期考慮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據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包括檢查員在決定應否准影片上映,須充分考慮「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以往審查工作不得超逾28天,但修訂條例後,凡監督認為影片涉「不利於國家安全」,需時向電影方索取資料及徵求法律意見, 只要獲局長同意, 可每28天延長時限並無限期考慮是否准上映。

邱騰華︰「危害」與「不利」意思一樣

對於草案字眼由「危害國家安全」改為「不利國家安全」,是否範疇更廣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記者會上回應指,「危害」與「不利」字眼意思都是一樣,實際處理方法一樣,會向檢查員更新行政指引。

傳媒多番追問邱騰華,部份電影例如《十年》、《理大圍城》、《表姐你好嘢》、《國產零零柒》等,是否都會因內容而被拒絕上映,當局是否已有「名單」準備好禁映多齣電影,邱騰華僅多次表明「無名單」在心中。

港府月前修訂《電檢條例》檢查員指引,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時曾指,指創作自由非毫無限制,需在維護國家安全之間作出平衡,深信新指引不會扼殺本港創業產業。(資料圖片)

要交上映時地資料 USB手指亦受規管

草案建議,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觀眾或其家長的指明告示,並賦予監督權力, 要求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的資料, 例如日期、時間和地點。

規管以錄影帶及雷射碟方式發布電影外,建議涵蓋至其他載有電影數碼版本的實物儲存媒體,例如外置記憶體和其他可攜式儲存媒體(即USB手指等)。

督察可無手令搜查及停止上映

如果取得法庭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或會導致相關證據或材料被毁滅喪失, 賦權督察可在沒有手令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並停止未經授權上映或發布影片。

賦權政務司司長禁播已獲准發行電影

修訂草案賦權政務司司長,若司長認為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可指示監督撤銷先前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換言之,過去獲准上映的電影,都可能會「改判」為不准上映,當局亦未有訂明追溯期,理論上所有過去幾十年曾上映的電影,經重新審查後可禁映及以任何形式發行。

至於何時才知道哪些已發行電影,被重新界定禁映,邱騰華表示,評級變動會是「有跡可尋」,如當局撤銷了核准證明書,會公開交代,免公眾繼續播映。邱騰華重申,由於未落實條文,目前未有禁播「名單」。

文件不點名批紀錄片刻劃「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不過,當局文件等別提出,《國安法》實施後,有「部分聲稱為紀錄片或以真實事件為基礎的故事」,是「刻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舉例包括「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其判斷「從整體內容、情節及鋪排, 這些電影明顯造成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這些行為或活動的客觀效果」。

涉國安問題禁播 不得循現有機制上訴

現行機制下,審核委員會負責覆核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由局長擔任當然委員, 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九位非公職人員組成。當局建議取消委任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局長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代其出席會議及投票。以及,如電影一旦被評為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不能向審核委員會「上訴」。

邱騰華指,如個案涉及國安法,審核委員會不適宜處理敏感資料,「但任何行政決定都可提出司法覆核。」

提高罰則至監禁三年、罰款100萬元

修例建議,除了主動監察, 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

《草案》將於8月27日(本周五)刊憲,並於9月1日(下周三)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