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閣地產代理涉致電拒收直銷訊息客戶 違私隱例罪成罰1.5萬

撰文:袁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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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地產代理被指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今日(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罪名成立,罰款1.5萬元。法庭指出,《私隱條例》非只針對機構,同時適用於個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有關裁決,並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後仍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以便投訴。

法庭認為被告聯同利嘉閣共同控制事主的個人資料,屬本案資料使用者。(資料圖片)

今次個案源於私隱公署2018年接獲的一宗投訴,投訴人指透過利嘉閣購買物業,並向利嘉閣提供其姓名及電話號碼。投訴人其後於2018年2月向利嘉閣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利嘉閣亦確認已將投訴人加入拒收名單,不會再用電話聯絡投訴人直接促銷。

致電查詢是否有意放售物業遭投訴 公署轉介警方刑事調查

然而,投訴人同年11月收到利嘉閣一名職員來電,查詢是否有意放售物業。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資料使用者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涉事地產代理最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違反《私隱條例》第35G(3)條,經審訊後今日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萬元。法庭認為被告聯同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利嘉閣)共同控制事主的個人資料,屬本案的資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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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歡迎裁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裁決,指公司職員在致電客戶進行促銷前,必須先核對公司所備存的「拒收直銷訊息的客人名單」,若個別職員沒有核對拒收名單而以電話聯絡拒收名單中的客戶作出直接促銷,該職員便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若作拒收要求仍收到直銷訊息 宜記錄以便投訴

鍾麗玲同時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後仍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公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