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層涉收915萬 官稱未足證其決定受利益影響 裁罪脫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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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首次招股審查組的前主管楊金隆,被指在任時隱瞞曾以其妻戶口,收取一名上市顧問915萬元,及在該上市顧問協助下,獲得馬會會籍,並批准該顧問有份參與的12宗上市申請,他與上市顧問均被控貪污相關罪名,這宗原屬區域法院的案件,今(3日)假借荃灣法院的法庭作裁決,法官林家欣認為控方證據未足以證明楊因收取得利益,從而影響他批准涉案的上市申請的決定,故裁定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楊金隆(43歲),案發時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一名聯席主管;次被告林楚華(60歲),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兩人同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楊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則另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交替控罪。

涉馬會會籍及915萬元

楊及林被指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林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申請馬會會籍,又向楊提供 915 萬元饋贈或報酬,以換取優待林所涉 新股上市(IPO) 的申請。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同期隱瞞港交所收取上述利益,卻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 IPO 申請,及沒申報其妻子郝媛媛涉收款的利益衝突等。林另被控另一項交替控罪「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同期與楊提供上述相同利益。

未有證據顯示楊知林涉該12宗申請

法官裁決時指,兩名被告認識多年,私交甚篤,但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楊有任何渠道知道林曾參與涉案的12宗新股上市申請,且楊在財經界工作多年,之後才加入港交所,他或多或少都會認識不少行家,他認為不能單憑楊與林的交情而作出推論。至於馬會會籍,則「有市有價」,林協助楊獲得會籍是舉手之勞,就如「搭順風車」,認為並不構成法例下的利益。

認為夾份買基金之說非完全不成立

至於林曾把915萬港元,分別存入楊妻郝媛媛,及楊與妻子的戶口等,郝媛媛在審訊時曾解釋,她有把款項代為投資私募基金。法官認為,這舉動表面上是不尋常,但紀錄顯示郝事後確曾購買私募基金,如該筆款項是賄款,大可以買股票或投資地產,以獲更快更高的回報。再者林作為金融界工作者,法官不信林會明目張膽把款項存入楊的戶口,故認為兩名被告「夾份」買基金的說法,並非全無可能,因此裁定他們面對的控罪均不成立。

被告脫罪後有作控費申請,控方卻反對並認為他們自招嫌疑。法官最後押後有關訟費的裁決。

案件編號:DCCC 7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