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山殺妻女案 稱一早出門未有放毒氣瑜伽球上車 提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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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學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殺害妻女,被判囚終身。許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並稱當日一早已出門,不可能是他將瑜伽波放上車,認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排除了許妻或次女放波上車的可能性,做法不妥。上訴庭今(7日)下判辭,認為原審官已向陪審團解釋,須確定瑜伽球由許放入才定罪,認為定罪並無不當,駁回許的上訴。

上訴人許金山, 被陪審團裁定2項謀殺罪,指他於2015年5月22日,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謀殺妻子黃秀芬(47歲)及次女許儷玲(16歲),被判終身監禁。

上訴庭認為事件非意外

惟上訴庭法官指,兩名死者的死因很清楚,審訊時的爭議點在於誰把瑜伽波放上她們所乘坐的Mini Cooper,然後讓瑜伽波內的一氧化碳釋放。上訴庭法官認為,她們死於意外的可能性不大。涉案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是由許帶返家,他聲稱是要來滅鼠,但最終瑜伽波在車上出現,內裏的有毒氣體殺死了兩人。

原審官有提須肯定是許把球放上車

原審法官在作出引導時,有讓陪審團考慮兩名死者是否死於意外,包括提及次女可能想滅蟲而把瑜伽波放在車上,意外殺死她和母親,法官並著陪審團須肯定是否許把瑜伽波放在車上,並讓瑜伽球內的一氧化碳釋放出來。若未能肯定此事,控方案情便未能成立。

此外,許的律師亦有就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總結辯方案情等作多項投訴,均被上訴庭駁回,如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指控辯雙方有相同的舉證標準和責任,但上訴庭指這說法未有不妥,亦清楚表明,若辯方說法是真,或可能是真,便需裁定許罪名不成立。

原審官有仔細處理各項議題

至於律師指原審法官總結案情欠公允和準確,如錯誤指出許在妻子死後,在財政方面的得益。上訴庭卻認為,原審法官已表明,案中未有證據顯示許為金錢利益去奪取妻子性命,認為原審法官已仔細和嚴謹地處理審訊中的各項議題。認為許得到公平審訊,亦有說服力的證據支持其定罪,因此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CACC309/2018

許金山案被揭發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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