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首名認罪女兒童照顧員 就虐待2歲男童判監4個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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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爆員工涉虐待兒童案,一名46歲女高級兒童照顧員被指扯2歲男童的頭髮,以及推男童的頭撞牆,她早前承認虐兒罪。裁判官指,被告的悔意及反省令人懷疑,強調法庭須向兒童工作者發出明確訊息,忽略及虐待兒童會招來嚴重後果,認為社會服務令非合適判刑,今(22日)判女被告入獄4個月。

女被告香詠珊,46歲,承認去年11月30日,及12月17日,襲擊居於旺角童樂居的男童B。

官指被告行為極度過火

雖然辯方求情時解釋,被告在事件一中為了阻B與另一兒童有身體接觸,才會作出涉案行為,但裁判官黃雅茵指,即使如此,被告也毋須扯男童B的頭髮以分隔兩人,行為遠超於只是阻B與另一兒童作身體接觸,認為被告知道有其他方法分隔兩人,但卻選擇了暴力的方法。黃官又指,男童B手捧另一兒童的臉部,非不尋常或過激的行為,即使被告想阻止B,其反應亦過激,行為極度過火。

指被告明顯情緒失控

就事件二而言,黃官則認為男童B當時沒有挑釁行為,被告明顯是情緒失控,並將之發洩在男童B身上,猛力推他的頭撞牆,令其頭部再回彈,即使沒證據顯示B因而哭泣,但不代表B沒有感到痛楚。

斥其行為與管教完全偏離

對於被告稱B平日有拖延情況,黃官反駁幼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活動很正常,被告的行為與管教完全偏離,即使沒證據顯示B身心受到傷害,但相信B受到相當程度的痛楚,被告在與B年齡相近的幼童面程進行襲擊,屬於加刑因素。

忽略及虐待兒童會招來嚴重後果

黃官直言,法庭要向兒童工作者發出明確訊息,忽略及虐待兒童會招來嚴重後果,亦指男童B因為家庭的特殊需要才交由機構照顧,不能向親人作出投訴,認為被告這類專業人員有重要角色,要照顧及愛護幼童。

對被告的悔意感懷疑

雖然感化官在報告指被告非有意傷害男童B,但黃官認為感化官得出此看法是基於被告的解釋,惟有關解釋罔顧事實,被告的悔意及反省令人懷疑,加上感化官認為被告僅僅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她認為判社會服務令不合適,決定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扣減後,判被告囚4個月。

女被告香詠珊承認虐兒罪被判囚4個月,是童樂居虐兒案中,第一名認罪的被告並被判囚。(資料圖片)

案情指,女被告自1996年已開始從事照顧兒童的工作,並有上相關課程,她於1999年起為登記兒童照顧員。去年12月,有居於童樂居附近的居民見到有居於該處的兒童疑受到虐待,警方撿取了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407兒童疑受虐事件。

女被告涉及的事件發生在去年11月30日。有小童在看電視時,男童B用手抱著另一名兒童的臉,被告即走近他,用右手扯男童B的頭髮,左手則拉男童的頭,男童當時有喊及向後跌,被告仍有拉他的腿。

另一次事件發生於去年12月17日,男童B與7名小童廁所附近時,拿著衣服的被告用褲丟向一名孩子,然後有推男童B的頭向牆,男童B之後有用手掩著頭。

案件編號:KCCC13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