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飼野生動物有罪 大律師指餵野鴿實中招 餵流浪貓狗又得唔得?

撰文:黃金棋
出版:更新:

漁護署最新提交立法會文件建議修例,將現時野生動物禁餵區範圍覆蓋全香港,並大幅提高罰則,針對性質及程度嚴重的違例餵飼野生動物行為,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禁餵區大幅擴大,不過野生動物定義廣泛,日後餵飼流浪動物及雀鳥又會否觸犯法例?有大律師表示,相關條例中,野生動物定義為貓狗等「馴化類動物」(domestic animals)以外的任何動物,迷途或遭遺棄的馴化類動物均不屬野生動物。惟野鴿、野鳥明顯屬野生動物,修例後市民餵飼野鴿已屬違法。
漁護署亦解釋,根據修例建議,涉及的動物只要屬「馴化類動物」,不論是否流浪動物或長時間無人照料,均不會視為野生動物。意味市民將來餵飼流浪貓狗,未必會觸犯有關禁餵野生動物的條例,不過就需要注意會否造成環境清潔和衞生問題。

▼漁護署首出動 深灣道7野豬被麻醉後人道毀滅▼

+1

現時禁餵區範圍包括金山、獅子山和城門郊野公園等,當局解釋,禁餵區劃界主要針對餵飼野生猴子活動。漁護署表示,野豬餵飼活動是近年野豬滋擾問題的主要成因,因此建議將禁餵區擴展至全港,並集中資源在受野豬滋擾最嚴重的地點及鄰近範圍進行執法工作。

不少市民或擔心,新例一旦通過,會否代表將來餵飼「浪浪(流浪動物)」亦會墮入法網?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野生動物定義為「馴化類動物以外的任何動物」。漁護署2019年回覆審計署時曾解釋,馴化類動物指飼養作寵物或食物的動物,包括貓、狗、牛、毛絲鼠、倉鼠、鴿子和兔子等。漁護署又解釋,不論動物流浪時間多長,只要屬於上述類別,則不會視作野生動物。

不過漁護署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亦提及,現時在禁餵區以外範圍餵飼野生動物,一般會視為環境清潔和衞生問題。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相關定額罰款金額為1,500元。

現時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地點為金山、獅子山及城門郊野公園、大帽山郊野公園的部分地區、大埔滘自然護理區、鄰近大埔道的郝德傑道地區,以及大埔道琵琶山段。(《審計報告》截圖)

大律師︰野生動物定義廣泛或有爭議

大律師、動保組織HKALPO創辦人麥劍祺(Kim J McCoy)表示,由於法例中有關野生動物定義廣泛,故將來餵飼行為會否犯法有爭議性,不過他相信,餵飼野鴿行為則「一定中」。

麥劍祺認為,當局擴大野生動物禁餵區是好事,因可保護野生動物:「唔畀餵嘅話動物落嚟市區機會低啲。」他指,根據當局文件,擴大禁餵區主要針對野豬,而野豬會到市區除了因有人餵飼外,亦會在垃圾桶覓食。因此他建議當局盡快改善垃圾桶設計,令野豬等野生動物不會再在垃圾桶覓食。

+4

動保團體爭取多時︰絕對係啱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則表示,一直促請漁護署將禁餵區擴展至全港,認為現時建議「絕對係啱」。他強調以保護野生動物而言,所有野生動物亦不應餵飼:「希望全香港市民明白,香港咁細其實分唔到城郊,所以同野生動物共存嘅時候,應該有個心態係唔可以越過界線,包括餵飼行為。」

被問到市民會否容易誤墮法網?麥志豪認為,政府及團體多年來提倡及教育市民不應餵飼野生動物,市民應知悉有關行為不當:「如果真係犯咗條例都係好事,等佢哋驚下,金山(郊野公園禁餵區)講咗咁多年,都係日日餵緊馬騮。」

他又強調市民絕對不應該餵飼野生動物:「動物有自己嘅生態、淘汰方式,人類唔應該干擾佢嘅生存機制。」

NPV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資料圖片)

民主黨認為是次修例將能填補法例漏洞,加強打擊餵飼野生動物的行為,減少野生動物進入民居對市民構成滋擾,有關修訂早應實施。不過該黨又指,政府修訂有關法例把全港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令市民擔心餵飼流浪貓或流浪狗會否同樣被禁止,故認為政府有必要釐清野生動物及馴化動物的定義,以免令市民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