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2020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 涉虛假申報圖呃4.6萬元選舉開支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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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3日)落案起訴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新界西地方選區的候選人許孝良,涉嫌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逾4.6萬元。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本周五(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今日(3日)落案起訴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新界西地方選區的候選人許孝良,涉嫌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逾4.6萬元。(資料圖片)

被告許孝良(36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於2020年7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參選。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

2020年立法會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資料圖片)

涉虛報個人儀表形象訓練服務及助理薪金

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包括被告在內的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的選舉開支,以及候選人或他人代其收取,與選舉有關連的所有選舉捐贈。

上述規例訂明,合資格人士有權從政府收取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止之後,被告有權向政府申請款項。他於2020年9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申請政府支付款項。《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訂明,候選人如在選舉申報書作出明知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他就法律服務、個人儀表形象訓練服務,以及兩名選舉助理的薪金,招致選舉開支合共逾4.6萬元。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向選舉事務處作虛假陳述,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逾4.6萬元。

2020年立法會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資料圖片)

被指訛稱獲律師樓證收據真確

被告亦涉嫌訛稱,分別由一間律師樓及由一間公司發出,就上述服務費用經核證真實的帳單副本及收據副本均屬真確,而被告已悉數支付該等費用及向兩名選舉助理支付薪金。

廉署早前接獲選舉事務處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候選人。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