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者家當被丟只獲賠100元 官稱無證據證明損失 維持原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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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冬至前夕,警方聯同康文署到通州街公園「清場」,共涉十多位無家者的家當被丟棄。事後多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林希維審裁官指康文署違反非自願託管者應有的謹慎責任,下令署方向每名申索者象徵性賠款100港元。其中6名申索者其後就裁決提出覆核,林官今(24日)頒下判辭指,他早前裁定各申索人獲象徵式賠償,並非因為他們的寢具只值100元,而是因為案中沒有認為可信納的證據證明其損失。且法庭未能將一張2022年發出的收據視作「建議例子」,在評定象徵式賠償金額時考慮,終裁定維持原判。

指未考慮精神困擾賠償

6名覆核申索人分別為:熊達富、劉嘉曦、周雄光、吳隨有、阮少碧及陳志榮,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申索方指,法庭沒有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及未有基於各申索人受到「精神困擾」(mental distress)而命令被告人作出賠償。

事件中合共有14名無家者入稟追討,但其中兩人已離世,相中的趙金興三月感染新冠肺炎後離世。(呂諾君攝)

官指申索人有責任證明損失

判辭引述覆核理由指,申索方認為法庭理應先就每一個申索項目及金額詢問署方意見。若署方提出反對,便應提供他們認為合理的金額,跟著再詢問各申索人的意見,才作出判決。惟林官認為此舉有違確已久的普通法原則,指各申索人既提出申索,便有責任證明他們的損失是多少,拒絕接納各申索人指法庭不應要求他們提供單據的說法。

未能證明單據與失物有何關係

判辭續指,申索方呈上一張於2022年發出總值476元的寢具之單據,以作例子說明法庭就象徵式賠償所評定的金額過低。惟林官認為,各申索人均未能證明該單據與他們所失物品有何關係。這張單據在判決後才發出,顯示單據上的物品不可能是各申索人遺失的寢具。林官強調,他裁定各申索人獲得100元象徵式賠償,並非因為他們的寢具只值100元,而是因為案中沒有認為可信納的證據,證明各申索人的損失。

電影《濁水飄流》便是講述2012年在一次由食環署和民政署執行的「清場行動」中,40多名通州街的無家者家當被棄、事後與社協聯合控告政府的事件。(電影《濁水飄流》截圖)

審訊時未提出精神困擾賠償

至於申索方提出「精神困擾」賠償,各申索人無論在他們的申索書或證人供詞均沒有提及他們曾受「精神困擾」,他們的代表亦沒有在審訊中提出就「精神困擾」要求賠償,而案中亦沒有任何醫療證據證明各申索人精神上確曾受到困擾,亦沒有其他客觀事實或證據支持各申索人的指稱。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決定維持原判,各申索人的覆核申請被撤銷。

案件編號:SCTC25-30、32/20 及SCTC020434-35/20

深水埗一帶無家者曾多次被丟走財物。(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