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聖芳濟14學生罰停課 教育局列明不建議 僅限罰屢勸不改學生

撰文:馬煒傑 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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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中學荃灣聖芳濟中學上周三(5日)早會升國旗播國歌期間,有14名學生被指不尊重國旗國歌,被校方罰停課三天,校方後來向家長發出的澄清告示,指觸犯校規才被停課。

翻查教育局學校行政手冊,列明必須「在多次告誡及通知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後,仍沒得到改善」,才可下停課令,而通告也強調局方「認為學校着令行為不當的學生停課是不合適的做法」。有中學校長表示,一般而言初犯不會直接以停課三日作處罰,「通常輕啲,再犯先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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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昨發告示解釋14學生觸犯校規才被停課

英文中學荃灣聖芳濟中學上周三(5日)早會升國旗播國歌期間,有14名學生被指不尊重國旗國歌,被校方罰停課三天。校方昨日(10日)向家長發出的澄清告示,內文指「有學生觸犯校規,在早會結束後,仍不願返回課室或到操場集隊,校方決定以停課處罰學生」,訊息中未提及涉事學生犯下國安法或國旗法。

其中一名被罰學生指校方在處罰過後又改口指學生只是犯校規,令學生感到詫異。(家長提供)

教育局學校行政手冊列明須屢勸不改才可停課

教育局編製的2022/23學年學校行政手冊列明處罰學生停課指引,前題是學生出現嚴重違規行為,但不能即時罰停課,必須是「在多次告誡及通知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後,仍沒得到改善」,才可下停課令。學校如指令違規學生停課超過3天,必須將有關個案知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局方強調「暫時停課並非處理違規學生的恰當方法」,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關學生應獲准繼續如常上課,待學校查明他違規的原因後才作決定。

學校行政手冊「暫時停課」指引:

a.暫時停課並非處理違規學生的恰當方法。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關學生應獲准繼續如常上課,待學校查明他違規的原因後才作決定。

b.學校可基於學生的嚴重違規行為,在多次告誡及通知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後,仍沒得到改善,才指令有關學生暫時停課,惟學校需給予暫時停課的學生適當的督導及輔導。

c.學校如指令違規學生停課超過3天,必須將有關個案知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d.每間學校均須備存一份載有所有被指令暫時停課及開除學籍的學生記錄,包括執行這些懲罰的理由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文件(如適用)。

e.大部分個案均顯示,學生違規的主要原因是在學習或適應學校生活方面出現問題。作為一項預防措施,學校應採納以學校為本位及全校參與的輔導及訓育方式,由全體教師積極營造一個讓學生樂於學習的環境,並設法幫助學生解決困難。所有教師須同心協力,營造健康及正面的校風。

教育局學校行政手冊列明須屢勸不改才可指示學生停課。(資料圖片)

教育局學校通告:着令行為不當學生停課不合適

教育局在2009年發給學校的通告中,也表明局方「認為學校着令行為不當的學生停課是不合適的做法」,並指長期或經常性着令學生停課,更會對學生的發展構成負面的影響,或更使其行為變本加厲,或在學業上遇到更大的困難,因此指校方如有需要,學校應轉介學生接受專業輔導,

局方指除非情況相當特殊,否則學校不應着令學生停課,假如學校採取是項行動,則必須遵照資助則例所載的程序辦理。

教育局要求教導升國旗儀式當守的禮儀

教育局發給學校有關「國旗、國徽、國歌和區旗」的通告中,列明提供本地課程的學校,應透過各相關科目/課程範疇,如幼稚園教育、小學常識科、中學中國歷史科、高中通識教育科/公民與社會發展科,以及學校的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加強相關學與教的聯繫,適當地在課堂向學生介紹國旗、國徽和區旗,並教導學生認識國歌、國旗及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升掛及使用國旗的規範,以及升國旗儀式當守的禮儀等,以提升學生學習的果效,沒有提及不遵從要作出處分。

新界校長會主席:初犯不會直接停課三日

新界校長會主席邱少雄表示,難以評論處罰是否過重,因為每間學校都有自身的指標,學生犯錯如何處罰校本決定。他認為今次校方作出停課處分,未必是單一事件,一般而言初犯不會直接以停課三日作處罰,「通常輕啲,再犯先加重。」他強調教育是一個過程,即使罰亦是想學生改過。

議員鄧飛:教育局應給予相關指引

立法會議員鄧飛則認為事件未有詳細的始末,只能夠尊重校方的判斷。他指出,教育局沒有指引說明如出現上述情況應如何處罰,所以懲罰的輕重是全由學校自行決定,而學校行政手冊中提到如學生屢教不改,給予懲處是應該的。他又認為當涉及到國安法等,就應如偷竊等刑事罪行一同被視為嚴重違規,可給予較為嚴厲的懲處。

鄧飛指如要減少懲罰的爭議,教育局應給予相關的指引,而非由校本決定懲罰,以免學校因決定懲罰內容而感困惑,「有啲學校停課,有啲記缺點,有啲唔知點」,同時亦可避免大眾認為相關懲罰過輕或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