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規定明年10.21起 只准於藥房、持牌處所售賣止痛退燒藥

撰文:黃煦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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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於上周五(21日)刊憲,將含撲熱息痛、阿士匹靈、水楊酰胺等止痛退燒藥物,納入受規管範圍,即由2023年10月21日起,只准藥房、持牌處所售賣這些藥物。有社交網站發文指,日後市民如需購買相關退燒止痛藥物,只可到持牌藥房及藥行,超市及便利店會「禁售」。不過,《香港01》記者翻查衞生署資料,發現各大超市及便利店大部份分店都已經持牌獲准出售藥物,即不受新修訂法例影響,但未經准許出售上述藥物,違例者每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社交網站「醫藥德」在Facebook專頁發文表示,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委員會決定加強對一糸列藥物的銷售管制,以保障公眾健康,由2023年10月21日開始,如需購買撲熱息痛、阿斯匹靈及乙水楊胺,需要到達持牌藥房及藥行,並指超市、便利店等往後不能再管有有關產品。

記者翻查衞生署轄下藥物辦公室網頁,發現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名單,以及列載毒藥銷售商名單,除均有刊載各大超市及便利店的分店地址,換言之它們全屬於持牌處所,即使法例新修訂明年生效,仍可繼續出售有關藥物。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委員會亦向業界發信指,考慮到內地、澳門及澳洲的藥物只能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在藥房或藥店售賣,經委員會全面審查後,決定加強對含撲熱息痛(Paracetamol)、阿士匹靈(Aspirin)、安替比林(Phenazone)、鄰乙氧苯甲酰胺(Ethenzamide)、異丙安替比林(Propyphenazone)、水楊酰胺(Salicylamide)的藥物作出銷售控制,以保護公眾健康。

▼10月21日 由2023年10月21日起,市民需到持牌處所購買退燒藥▼

日後違例賣藥 可判監兩年罰款10萬元

委員會決定修訂《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 138A 章)條例,並加入對以上六種藥物的限制,新條例將會在2023年10月21日起實施。換言之,市民如需購買以上藥物,必須到藥房、藥行個或其他持牌處所購買藥物,其他商店如未申請牌照則不能管有或出售藥物。

委員會又指,藥物註冊證持有人應審查並確保通過在包裝上列明雙語聲明「注意:服食過量有危險」以遵守法定標籤要求。委員會強調,任何非法銷售以上藥物,或銷售不符合規定的藥物

有相關標籤規定,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其條例。每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指,對有關修例表示支持,認為當局此舉有助確保市民安全,「有咩事都知道搵邊個」。(資料圖片)

崔俊明:修訂後可有效規管藥物發售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表示,對有關修例表示支持,認為當局此舉有助確保市民安全,「有咩事都知道搵邊個。」他又指,現時撲熱息痛、阿士匹靈及水楊酰胺等常見退燒止痛藥屬於非毒藥,均可自行買賣,毋須持牌,「求求其其一間舖頭都買到……甚至網上無申請牌都賣到。」他認為修例能有效規管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