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立新例完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若涉傷害他人生命可囚終身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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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今日(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五項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提出七項建議。
近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備受爭議,小組委員會相信,新法例可以完善不誠實使用電腦行為,文件亦指出,若違反五項罪行一經定罪,可以判處兩年或14年監禁,若涉及加重罪行,如危害市民生命造成傷亡,更可判處終身監禁。新法例正進行公開諮詢,市民可於10月19日或之前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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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指出,本港目前未有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條例,部份條文已不合時宜,在《港區國安法》訂立後,有需要改革現行制度,新例涵蓋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未獲授權或不誠實截取數據例新罪行

諮詢文件提出七項建議,當中包括,應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络罪行的特定法例,並訂明相關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應定為新罪行。

委員會又建議,應把《刑事罪行條例》關於「誤用電腦」的現有條文改列於新法例,從而訂立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將「誤用電腦」定義為,只要有關器材或數據主要用於達到犯罪目的,足以構成犯罪元素。

委員會亦建議,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五類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簡易程序定罪可判兩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14年監禁,罪行如涉及加重罪行,例如透過干擾電腦而影響醫療系統,危害病人維生儀器,造成人命傷亡,最高可判處終生監禁。

使用通訊軟件目的如非犯罪 未必墮入法網

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資深大律師表示,新例保障市民在自由使用互聯網同時受到法例監管,現正就免責條件收集意見,例如用作保安測試、漏洞檢測等,是否可作合理辯解。協和小學早年發生洩漏試題案,「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備受爭議,陳政龍表示,當年終審法院有關「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相信新法例可以完善不誠實使用電腦行為。

近年市民使用通訊軟件普及,若群組內有犯罪行為,是否墮入管有犯罪器材罪行?陳政龍認為,由於相關軟件是通訊目的,本身不涉任何罪行,未必會墮入新例法網,但強調會有其他法例處理。委員會鄒錦沛博士補充,新例主要打擊電腦管有勒索、黑客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