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貞情夫終獲贈物業業權 六旬婦不滿突被奪回入稟興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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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28年前遇比她年長25年的已婚男商人,兩人過着形同夫婦的同居生活,包括滿足商人頻密性需要至他82歲,商人亦在不同場合上介紹她為妻子,惟男方一直堅拒娶她,但答應若她能對他忠貞十年,將可獲彌敦道物業的一半業權轉。商人終在2004年履行承諾。惟商人子女去年底發現「爸爸的情人」竟持物業一半業權,逐要商人更改業權,女文員逐入稟高院向「情夫」興訴,並要求法院撤銷該通知書,並宣佈她才是物業實質持有人。

AV色魔張禮文在高院被判刑時,法官韋毅志形容他是極端邪惡的人。(資料圖片)

原告為沈璉(62歲),被告為刁貴麟(87歲);涉案物業位於九龍彌敦道58號美麗都大廈一單位,該物業於1992年4月由被告以98萬元購入。

指被告82歲才減少性需要

入稟狀,任職女文員的原告於1989年邂逅男商人的已婚被告,兩人即同居於大角咀通洲街,被告答應會離婚,迎娶原告,更截止2003年,每月都給予原告5千元家用,在生意及社交場合上,又會介紹原告是他妻子,原告更稱她一直滿足被告頻密性需要,包括同居首年,兩人每日性交一次,之後降至每周三次,直至2012年已屆82歲高齡的被告因患心臟病,二人才減少性愛。

對被告忠貞十年終得業權

1991至1993年期間,被告除涉案爭議物業,亦在同一大廈購入三個單位;94年初,被告表明不會迎娶她,但希望繼續保持二人的「夫婦關係」,答應以「長命契」方式,讓原告持有一半業權,三個月後兩人為物業轉名而爭吵,被告遷出大角咀單位,但一周後被告主動要求和好,並答應只要原告在未來十年保持對被告的忠誠及忠貞,他會讓她將涉案物業用作收租用。

10年後即2003年底,兩人終到律師樓簽署文件,被告同意原告由2004年1月份起負責涉案物業收租作為生活費。

被告子女去年現將業權贈予原告大怒

原告稱,2004年後,她可隨意調節租金,被告亦沒再給她家用。2015年底被告患有未期肺癌,2016年底,被告的子女發現原告享有涉案物業一半業權而大怒,被告逐透過律師發出通知書劃分業權,並作出土地註冊登記。

原告指,她才是該物業實質持有人,質疑被告發出通知書時對她不公平,故入稟要求法院撤銷該通知書、除消土地註冊登記,並宣佈被告在原告信託下持有物業權益、頒下禁制干擾該物業的禁制令及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106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