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回看|40年前強姦女童 科技進步、一個法律原則終送色魔入獄

撰文:朱棨新 江麗盈 楊婉婷 朱幼麗
出版:更新:

40年前的一個下午,一名20歲鋁窗工人下班後,在屯門新發邨一帶尋找獵物,看中了一名13歲女童,便尾隨她。趁她入屋時推她入內,搶去她約100元後,還將女童強姦。工人的這項罪行,改寫了很多人的命運。30多年後,也終回到他身上。

雖然警方在現場找到疑兇的手印,但當年的科技,無法在茫茫人海中找出兇徒。直至25年後,科技提升,終鎖定兇徒,把他拘捕。可是受害人在案發後的16年裡,患上抑鬱病,在29歳那年了結生命。雖人已不在世,但控方仍堅決提控,惟證供薄弱,更一度要無奈撤控。

控方最後重新審視證據,決定引用「傳聞證供」,再次提供被告。被告王晉全在上周二(11月2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罪,判囚7年,這懸案終告一段落。

40年前一名13歲女童被陌生男子強姦,警方一直未能破案。(示意圖)

女事主報案時激動反應為案留下伏筆

事件發生於1983年1月20日,當時13歲的女事主,獨自到胞姊的住所時遭強暴,她脫險後即到離家最近的警崗,向一名女警訴說事發經過,女警觀察到女事主當時頭髮散亂,情緒激動,且不住慌張地哭泣,她提到下體疼痛和流血。警員即到單位調查,發現沾有血及精液的紙巾及3條褲子,更在現場找到一個懷疑屬於疑犯的手印。

80年代科技未足以憑指紋和掌印破案

然而上世紀80年代的科技,比對指紋和掌印,仍需靠人手和肉眼比對,即使已掌握有力證據,但從人海中找疑犯近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女事主經歷這一劫後,情緒一直不穩,經常進出入青山醫院,她在1999年最後一次離開醫院後跳樓輕生,結束29年的生命,曾侵犯她的犯人卻仍然逍遙法外。

遲來的科技為案件帶來轉機

25年後,科技為案件帶來轉機。警方在2008年提升了法證檢測系統,能就指紋及掌印作出更精準的比對。有資深警員稱,雖然警方一直有指紋和掌印的分類系統,能將指紋和掌印特徵轉化成文字和數字,但一直需用人手及肉眼校對,準確度始終未如理想。後來電腦技術提升,比對過程亦更快更準,為過往無法破解的案件帶來突破。

警方在2021年終確認出掌印人的身份,並鎖定是已年過50的廚師王晉全,並在2021年8月在荃灣把王拘捕。

25年後的科技雖為案件帶來突破,但女事主已等不到,她在案發後16年已輕生離世。(示意圖)

疑犯被捕後認曾搶劫過一名女童

王晉全被捕後亦承認,他在80年代常在屯門一帶,以類同方式搶劫,更因而被捕及坐監。他也記得或曾搶劫過一名13至15歲的女童,或也對她作出過不理性的行為,但是否有強姦她,他稱已記不起。

案發的屯門新發邨早已拆卸,該位置目前已興建私人屋苑。(資料圖片)

證據不全曾一度撤銷強姦罪 重新審視證供再有發現

警方2021年正式落案控告王強姦及搶劫罪,然而當時女事主已身故逾20年,缺乏關鍵證人下,要告王強姦罪,技術上有一定困難,數月後亦無奈要撤銷控罪。

據悉,控方後來再審視證供,包括當日向在警崗接見女事主的女警。雖然該女警已退休,但她對事件仍有印象,並願意出庭作供。然而該女警只是從女事主口中得悉事件,她並非目擊證人,她從事主得悉的經過,在法律上也只能視為「傳聞證供」(Hearsay)。

傳聞證供在一般情況下難被呈堂

「傳聞證供」是指證人轉述另一人的陳述的供詞,由於資料是基於第三者的資料,例如:證人A稱,男子B曾告訴他被告曾經殺人,但B不是案中證人,法庭一般不會接受A從B口中得知的話,因該說法只是A從B口中得知,相關內容或遺漏和扭曲,控辯隻方亦無法盤問陳述者(如例子中的B),因此刑事審訊中,一般不會接受。

例外情況下可作引用:案發後不久作出陳述

但是,有例外情況下「傳聞證供」仍可應用,如陳述者作敍述的時間與案件有密切關係,例如陳述者在案發後不久向他人作出陳述,而這陳述的虛假風險偏低,便有可能被引用。

例如有人致電報警,並驚慌地表示「有人斬我呀」,之後便掛了線。警員不久後到達現場,陳述者已經死亡。在這情況下,陳述者雖不能就他報警的情況作供,但他報警時留下的錄音,是在案發後不久時作下,加上他說話時驚慌的表現,再串連案件其他證據,即使是「傳聞證供」,亦有可能用以呈堂。

控方審視證據後,決定對被告王晉全再提控,王最後亦在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8年。

控方認為本案合適決再提控

控方再審視本案,考慮到女警觀察到女事主當時的狀態,如她情緒激動,頭髮散亂,而事主往警崗的路程只需約5分鐘,認為女警的「傳聞證供」符合該例外情況,加上搜證得來的證據,例如手印及等,最後決定再次控告被告強姦罪名。

被告認罪不用再傳召證人

案件最後交付高等法院聆訊,被告王晉全選擇承認強姦罪,此舉亦免卻證人出庭和重提事件。庭上透露,王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涉及9宗罪後,最後一次犯法是2000年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但他在這次定罪出獄後,便沒再犯事,他的代表律師亦稱,王在該案後已改過自身,展開新的一頁。特委法官陳政龍最終判王入獄7年。

認罪是其中一個放下罪疚的舉動

被告事隔多年後,在證據非很完整情況,決定承認曾侵犯事主,這會否與其犯罪後承受心理壓力有關,臨床心理學家鄭健榮稱,他不熟知案情,難就此作評論,但他指出,一個人若年輕時曾犯罪或做錯事,當中的罪疚感,有機會令犯事者感到痛楚,認罪或是其中一個放下罪疚的舉動。

女事主的經歷除了她,對其家人也帶來極大創傷。(示意圖)

事主與家人均可能有創傷後壓力症

然而事件對女事主以及其家人的影響,卻是無用置疑的。臨床心理學家鄒凱詩指出,受害人被性侵時的年紀愈細,影響就愈大,要走出陰霾並不容易。一般受害人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連帶有抑鬱及焦慮等情緒,也會失去安全感,難以信任他人,自我形象低落,覺得自己「污糟」、「係破裂咗嘅人」,或覺得自已被破壞,「開心唔起上嚟,都會諗點解係我,係咪我做錯咗啲咩?」

疑犯未被捕令受害人更感不公 千萬別怪責受害人

鄒凱詩認為,本案疑犯一直未被拘捕,受害人會擔心再有危險,怕疑犯再來找她,更加感到不公平,無法理解為何犯人能逍遙法外,這亦會加重她的病情。再者,受害人有過這樣的遭遇,都會非常驚慌,身邊的人要多加陪伴,不要急問事件情節,「如果方法問錯,對佢哋(受害者)係二次傷害。」相反,應給予時間該她們消化,再慢慢把事情講出來,也可以鼓勵受害人見醫生、心理學家,嘗試以專業方法來幫助她們。

鄒又再三提醒身邊的人,千萬不要怪責受害人,不要讓她們覺得會被離棄,要讓她們明白,錯的一定是對方,而不是她,希望受害人能慢慢重建事件。她說這個過程,往往都需要好長時間。

家人經歷的痛點不止一個

鄒又稱,受害人的家人也一同經歷事件,他們也有機會出現創傷後遺症。就本案的情況,受害人遭性侵後,要經常出入醫院,最終自殺身亡,家人的痛點不止一個,「係咪咁容易忘記或者平復呢?」

說出感受是把事放下的一個方法

鄒認為,倘若家人間將事件視為禁忌而不願再談及,這並非一件好事,「這會成為(家人)心裡面,或他們關係之間一條好大嘅刺。」像這案的受害人,其家庭若要面對這類創傷,可考慮一同去拜祭受害人,告知她犯人已落網,也可以寫一封信,向受害人訴說多年來的經歷及感受。「好似有一個儀式,將呢件事完結。中國人未必咁能夠係人哋面前講太多感覺,寫信會係一個方法,睇下會否能放下一點。」

臨床心理學家指,九成性侵受害人都會有急性壓力反應。(示意圖)

九成性侵受害人有急性壓力反應

臨床心理學家鄭健榮亦稱,研究指出,受性侵或強暴的受害人容易患上創傷後壓力症,逾九成人在事件後兩星期會有急性壓力反應,例如會想起事件、發噩夢、逃避與當日有關連的人、事、物、有驚怕、心跳加速、呼吸困難等生理反應等。

疑犯未落網或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情緒

他指出,現時已無從得知受害人是否有創傷後遺症,但受創傷事件影響的人,有三分之一會有長期的創傷後遺症,部份人透過治療會有改善,但改善程度也受很多因素影響。案中疑犯多年後才落網,有些受害人會因疑犯在逃而失去安全感,有更多負面想法及情緒,但亦不能一概而論。

家人不想重提事件屬人之常情

他續指,受害人的家人也同樣經歷痛苦,即使今日犯人已被繩之於法,但對家人而言,傷痛或仍未完全康復,他們未必想再談起事件。鄭說:「佢哋當然身同感受,經歷個苦楚,我諗係一個人之常情嘅反應,唔想面對,想逃避。」但他指每個人面對傷痛也有不同方法,有人會找人傾訴,也有人可能選擇不處理、不討論。

找方法重過正常生活已經Okay

鄭說:「都要強調尊重番當事人,用咩方法令自己最舒服就最好。即係可能有啲傷痛,但係只要搵到方法,生活得好好的,社交、工作、生活都可以融入社會,能正常生活,呢個都係治療目標,讓事件對佢影響減到最低,其實已經ok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