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結案|辯方指「非法手段」詮釋過闊非常危險 官押後裁決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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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今(30日)續結案陳詞,由最後兩名被告李予信及何桂藍的律師陳詞,他們均認為,控方指稱被告實施顛覆的「非法手段」,其定義並不清晰,認為詮釋範圍不能太闊,否則會非常危險,亦有律師認為條例指明須包含武力威脅元素。法官質疑,倘若有人以網絡攻擊,或是釋放病毒等方式顛覆政權,是否也不屬違法?律師即回應說這屬恐怖活動的範疇。

兩律師陳詞完畢,聆訊部份終告完成,法官稱會在3至4個月後宣布裁決。初選案於今年2月開審,至今已審訊118天。

被告李予信。(盧翔銘攝)

認為應包含武力威脅或強迫

代表被告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分成3個類別,即「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實施顛覆,根據「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當中「非法手段」應依從前文字眼意思,即意味武力脅迫或強迫。

官質疑發動網絡攻擊或生化戰爭情況

法官陳慶偉追問,倘若一個人透過不涉武力的手段企圖顛覆,如對政府電腦系統發動網絡攻擊,導致行政、司法及立法機關無法運作,又或者打開載有新冠病毒的瓶子,趁機發起生化戰爭,他是否仍然不會違法?關回應指,上述例子不會觸犯顛覆政權罪,但有機會涉及恐怖活動罪。

法例存在漏洞應由立法機關處理

法官李運騰質疑,關的說法或許指向《國安法》第22條存在漏洞。關認為,即使法例存在漏洞,也應留待立法機關處理,法庭不應插手,否則或會濫用司法權力。法官陳慶偉則問,《國安法》是由內地草擬,為何適用於普通法的「同類原則」可在本案中被引用?

非法手段定義過闊非常危險

關引用「呂世瑜案」指,《國安法》需與本港法律並行(working in tandem),而且人大常委就制定《國安法》所發表的講話中,並無明確說明必須透過「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實施顛覆,故不應將普通法原則排除在外。他又指「非法手段」定義過闊,這會非常危險。

法例無規定議員不能考慮甚麼

另關表示,控方認為議員審視預算案時,只能考慮預算案內容,不能考慮預算案以外的事項,否則便屬「非法手段」,然而法例沒有規定議員能或不能考慮甚麼,僅是要求他們審視及表決議案,即使有人因不滿預算案沒有回應五大訴求,也難說得上他未有審視預算案內容便投反對票。

律師指被告何桂藍一早預料報名參選也會被DQ。(資料圖片)

非法手段欠缺清晰及確定性

至於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則指,《國安法》沒有明確定義何為「非法手段」,但控方稱「非法手段」不一定是指刑事罪行,這個說法或致法例有欠清晰及確定性。他認為法例必須清晰易明,否則一個人可能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

控方無就如何濫用權力舉證

Beel認為,控方在審訊中途提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濫用議會權力,但沒傳召證人或引用案例講述此舉何以構成濫用權力,這個說法十分空泛。再者,法例並無規定議員投票時有何職責。他又引用終院案例指,立法機關應自行處理其立法職能及內部事務,不受司法機關干預,法庭應按法理作出裁決,而非考慮政治因素。

何早預料會被DQ

個人行為方面,Beel指何桂藍自辯時提到,她在國安法之際已預計到令民主派無法在議會取得「35+」,因政府會大規模DQ參選人,包括她本人在內,故她根本不能進入議會投反對票。Beel反問:「何明知道自己做不到,怎麼可能說有如此意圖?」

當時無人預料此舉會觸犯法律

Beel最後總結,本案所有涉案行為均是公開進行,案發時被告只能預計到,公開表示否決預算案或有可能會招致DQ風險,但沒人預料到此舉會觸犯法律。而何當時只是希望重組立法會,以令立法會能夠監測政府,她沒有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他重申,法例沒有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議員只需對選民負責。

16名受審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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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已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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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69/2022

控方案情一覽(詳看下文)

辯方主要案情一覽(詳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