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結案|辯方:被告尋求追究責任的權力 不能說是顛覆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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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35+」初選案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先就案件證據作結案陳詞。辯方強調,被告未有和他人達成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協議。代表被告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指,雙普選是《基本法》賦予的承諾,正如認罪被告區諾軒所言,「35+」計劃是民主派爭取雙普選的一趟里程,並強調他代表的兩名被告只是追求《基本法》賦予的「莊嚴承諾」。他說:「歸根究底,他們只是尋求追究責任的權力,這不能夠說成是顛覆。」審訊明續。

另外,法官陳慶偉表示,他與另外兩名主審法官之後均有案件需要審理,暫定在聽取結案陳詞後3至4個月內會有裁決。

律師指被告吳政亨沒有參與初選,極其量只是戴耀廷粉絲,並非同謀者。

吳政亨無參與初選亦無參與協調會議

吳政亨和余慧明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陳詞指,吳及余情況特別。吳從沒參選,亦無參與協調會議,他發起「三投三不投」計劃,純粹是協助戴耀廷發起「35+」計劃,但不包括涉案的協議,即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吳亦曾在訪問中表明,如果要在初選及主張否決預算案的《墨落無悔》聲明之間抉擇,他必定會選擇初選。

吳是戴耀廷的粉絲但不是共謀者

石續指,吳和戴之間縱曾就初選私訊,但從未談及否決權,對話顯示吳熱中地提出不同意見,戴只叫吳跟其助理溝通。控方充其量只能說吳是戴的粉絲,一名嘗試提供協助的「旁觀者」,他與戴曾就「三投三不投」達成協議,但雙方沒有進一步討論,故吳不應被視作共謀者。

被告余慧明在自辯時曾稱,主要否決預算案只是談判手段。(梁鵬威攝)

余慧明主張否決預算案只是其談判手段

至於余慧明,石指她雖曾多次公開提出支持否決預算案以爭取五大訴求的主張,但她因參選功能組別,從未參與任何協調會議,從來都只是單獨行事。余自辯時亦多次稱,主張否決預算案只是她的談判手段,控方無法證明若政府願意回應部份訴求,她會否繼續投反對票。

吳及余均沒提倡血腥暴力

石總結指,法庭審視本案時必須考慮到其特殊背景,區諾軒作供時表示「35+」計劃是爭取雙普選的里程。民主派自香港回歸中國及落實《基本法》後,一直爭取《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這趟里程案發時已達23年之久。石強調吳及余從來沒有提倡血腥暴力、推倒政權甚或推翻憲制,並說:「他們只是依賴《基本法》所賦予的莊嚴承諾⋯歸根究底,他們只是尋求追究責任的權力,這不能夠說成是顛覆。」

黃碧雲及林卓廷沒公開表明否決預算案

黃碧雲及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指,二人僅是角色僅是參與初選,他們沒有公開表明否決預算案,更沒與其他被告達成共識要用否決權。兩人沒有簽署《墨》,控方難以證明他們支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黃稱用盡憲制權力而非無差別

李官追問,黃曾在初選論壇上表明:「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權力同埋手段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樣嘢,我呢一定會做。」沈回應指,黃當時稱要「用盡憲制權力」,代表(其意思為)她只會在有需要情況下才會使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而非無差別使用。

被告楊雪盈從沒有與其他被告達成串謀協議。(朱棨新攝)

楊雪盈並無與其他被告達成串謀協議

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表示,楊出席協調會議只爲參選立法會,並無與其他被告達成串謀協議,亦從沒在公開場合上提及「否決預算案」、「中央」等。李官表示,控方指稱楊在初選落敗後仍報名參選,證明她是代替其他被DQ參選人行事的「靈童」。張回應指楊並不同意採用靈童制選出Plan B,又形容楊是獨自行事。

被告何啟明無正面反對戴耀廷的說法,律師指沉默不代表認同,也可被視為漠視其說法。(朱棨新攝)

何啟明的理解是否決權可用可不用

何啟明的大律師阮偉明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何知道初選目的是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雖然控方稱何沒有鮮明地反對戴提出的想法,但阮認為沉默可以不一定代表認同,也可被視為他對戴說法的漠視。阮強調何簽署《墨》只是為了向政府施壓,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他理解否決權可用可不用,而非無差別投反對票。

16名受審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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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已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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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69/2022

控方案情一覽(詳看下文)

辯方主要案情一覽(詳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