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聲稱陷販毒冤獄囚5年 女大狀涉妨礙司法公正 裁罪脫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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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馬家健涉販毒案被捕,他原本稱會承認企圖販毒罪,案件交付高等法院聆訊時,馬卻稱遭師爺遊說認罪,以換取同案另一被告可獲撤控。他否認指控罪,經審訊一度被裁定罪成,並判囚23年,後來上訴得直,服刑5年後獲釋。馬出獄指稱當年曾代表他的女大律師張曉惠,有要求過他抄寫口供。該女大律師否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早前經審訊後,今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女律師張曉惠罪名不成立。

法官張潔宜在裁決理由指,她不接納主要證人馬家健的證供,亦對女被告張曉惠的說法有保留,故未能確定案發時的會面情況,未能肯定張是否上述串謀協議的一員,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犯了本案的控罪,故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張官又稱,從同意事實及該海關處理過程所見,可以肯定師爺陳強利,及另一名涉與販毒案有關的男子洪智勤等人,必然達成了協議,目的是令洪可免被檢控。

女被告張曉惠(35歲,大律師),否認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同案被告、「師爺」陳強利早前承認同一控罪,被判囚3年。

女被告張曉惠(左二)在親友掩護下離開法院。(劉安琪攝)

借住址予洪收包裹而涉販毒案

馬家健早前供稱,他於2016年7月借出住址幫洪智謙收取包裹,並將拎取包裹的郵卡交給洪的朋友後,對方給他1000元。其後,馬因販毒和洪一同被海關拘捕。馬父到收押所探望他時透露,早前經洪胞弟介紹下曾與陳強利見面。

陳建議馬認罪以減輕刑期

2017年1月,馬首次在法院地牢和陳、被告見面,期間曾解釋控罪元素、刑期等;及至第二次見面,陳表示馬的案件「好難打」,相反針對洪的證供十分薄弱。陳又建議馬為了減輕刑期,「唔好拖佢(洪)落水」,因為案件牽涉越多人就越嚴重。

馬指被告在第四次會面要求他抄口供

馬當時認為:「既然無得打,梗係盡量減低刑期。」故簽署了一份類似認罪協議書的文件;於第四次會面中,被告叫馬抄寫由其提供的一份口供,意指涉案包裹與洪無關。

囚友提醒開始質疑律師團隊

馬於同年8月28日認罪,後來在囚友提醒下,馬開始質疑他的律師團隊做法並不是幫他,而是在幫洪洗脫罪名,又認為其案件的情況非如陳所言的差,故決定推翻答辯。控方之後問馬是否知悉,涉案鍾卓生律師行案發時除了代表馬外,另在一宗藏毒案中亦代表洪,馬表示不知道。

辯方盤問下承認家人收支費用不足

馬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為了換取一個較低的刑期,只要是對自己有利,他願意對法庭、海關及其代表律師說謊。辯方又指,洪弟曾多番探望馬,期間雙方達成「一招一放」協議。惟馬家人收取的費用不足,馬和洪弟因此有爭拗,而他亦最終推翻認罪,馬庭上均否認。

馬作證時仍謊稱收包裹沒有報酬

法官裁決時引述證供指,辯方指馬在庭上承認他自2016年被捕一刻開始便多次說謊,甚至在本案審訊作供時依然繼續說謊,聲稱自己代洪智謙收取包裹沒有報酬,直到盤問時才改口。馬亦曾坦言,只要是對自己有好處,他會向執法人員甚至法庭說謊。

認為馬的證供不合情理

此外,對於馬稱初時不知道洪弟替其聘請及支付律師費,又否認洪弟曾游說他認罪,但承認洪弟表示會照顧及給錢馬父。法官質疑,馬事發前只是洪弟聘請的員工,他理應不會無條件作出這樣的承諾,並替馬聘請律師卻不告知他。基於以上原因,法官認為馬家健的證供不合情理、不盡不實,並非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指被告也不可信並有違專業守則之嫌

但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同樣不可信,如她早前供稱馬曾向她提及收取包裹有報酬,說法與馬部份手寫指示稱「沒有任何人指示」不符。被告卻不曾向馬澄清,還打算求情時向法庭講馬是受另一人指示,法官因而質疑她的做法似乎違反了大律師的專業守則。

被告有否向馬提供正確專業意見有保留

法官續指出,「一招一放」實際上不會減輕馬在販毒案的刑責,除非他表示自己是幕後主腦,否則即使他並非受洪指示收取包裹,仍必然是受其他人的指示。故此,被告撰寫的答辯商討信對馬的減刑沒有實質的幫助,法庭對於被告有向馬提供正確的專業法律意見的說法有保留。

陳強利及洪必然達成了協議

法庭雖認為陳強利及洪等人必然達成了協議,目的是令洪就該海關案件不被檢控。由於法庭不接納馬的證供,也不能穩妥地接納被告的說法,故不能肯定案發時會面的情況,更因此不能肯定被告是否上述串謀協議的一員。因此,法官認為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案,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假設馬的證供確實並被接納 被告可被定罪

法官最後補充指,並假設法庭能完全接納馬的證供,基於被告不曾阻止陳強利及向馬提供恰當的意見,又自行去信律政司作「一招一放」的答辯商討等,已可推斷她是串謀協議的一份子,有份勸阻馬在針對洪的法律程序中說出真相,致力使洪不會受到檢控,並把馬的利益置之不理。在如此情況下,法官將會裁定她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