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收緊|運輸署反駁記協聲明 批評錯誤解讀終審法院判決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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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本月8日實施車牌查冊新規定,新聞工作者查冊車主登記資料時,須書面說明查冊原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並由運輸署長審批。記協昨日(23日)致函署長李頌恩,稱新安排不尊重終審法院早前就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案的最終裁決,同時損害新聞自由,要求檢討。運輸署昨晚作出回應,稱記協對終審法院判決的錯誤解讀,因而對運輸署作出錯誤指控,署方有必要以正視聽。

針對記協信中指出,終院在蔡玉玲案判辭提到,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沒有理由將真誠新聞報道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以外,要求記者另申批核,與終院裁決背道而馳,嚴重影響記者新聞採訪工作。此外,判詞亦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可獲豁免,以平衡私隱權與公眾利益,但新安排反為新聞報道設下重重障礙,實屬荒謬。

登記冊資料涉私隱權應受保障 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

運輸署回應稱,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就蔡玉玲案頒下判辭明確指出,車輛登記冊(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權,應受保障;運輸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資料,將資料被濫用的風險降至最低;且署長可限制索取車輛登記細節的用途,並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身份詳情、目的和理由,以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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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機制有被濫用風險 經優化訂明指明用途

運輸署指出,法院指原有申請證明書的表格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一語句既不清晰也不明確,並注意到當時的申請機制,車主個人資料有被濫用風險。因應有關裁決,運輸署應完善有關申請程序強化監管框架。

經優化的機制訂明可獲發放證明書的7種指明用途,旨在清楚訂明登記冊的設立目的,以及符合申請條件的指明情況,並且屬合法及正當。

列明「例外情況」申請渠道 署長批准須符3原則

運輸署強調,優化機制亦推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記者),如認為其申請雖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希望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

運輸署則指出,「公眾利益」是普通法下一個經常運用的概念。至於甚麼事宜是符合「公眾利益」及應賦予的比重,則因應個別情況而定。

署長只會在信納以下情況批准例外情況申請:一是在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合法及正當;二是整體而言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登記車主享有的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三是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申請人所說明的特定用途,而不會被誤用或濫用。

新聞自由並非絕對 可因保障國家安全受限制

此外,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該等權利和自由是可以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