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脫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求終極上訴被拒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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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李柱銘等7人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他們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其後「組織」集結罪獲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律政司就裁決提出終極上訴,今(23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即場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上訴庭去年8月裁定他們就「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相關刑期亦被撤銷,他們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個月,減至5至12個月。至於餘下3人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在原審時獲判緩刑,未有提出刑期上訴,刑期不變。

2019年8月18日維園的集會,當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參與人數眾多並一直遊行至傍晚,全日無暴力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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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認為集結定義過於狹窄

律政司今就上訴庭撤銷「組織」集結罪的決定提出上訴,代表大律師林芷瑩認為,上訴庭對「組織」集結的定義過於狹窄,認為不論被告事前有否組織集結,他們在案發時擔任控制及領導角色,便可視為「組織」集結,因有案例指出,即便是臨時發起的集結,也可符合「集結」的定義。

官指被告或帶頭但不符合組織者定義

法官林文瀚指,眾被告或有帶頭起步,但非符合《公安條例》對「組織者」的定義,因條例訂明「組織者」事前必須作出遊行申請及配合警方。林大律師認為如此定義或會造成法律漏洞,假設一個人組織集結,但在集結當日缺席,其他人自發帶領遊行,法律便無法將其繩之以法。林官反駁指,本案中原有組織者集結當日仍然在場,因此法律漏洞並不成立。

官指證據只顯示被告手持橫額

林大律師續稱,上訴庭裁定眾被告引領其他人參與具共同目的遊行,卻認為他們不是「組織者」,原因錯誤和令人費解。案中證據顯示,李卓人曾手持「大聲公」引領人群,黎智英及梁國雄則做手勢呼應,這已符合控制及領導集結的角色。法官李義不接納律政司說法,又指案中證據只見眾被告手持橫額遊行,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案中有9名被告,但只有7人提出上訴。(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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