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圍車房命案】公民逮捕權vs被控誤殺 「可逮捕罪行」為準則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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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大圍發生了一宗車房刑毀,最後演變成命案。當晚,數名男子闖入一間車房並刑毀車輛,其中一名毀車男何善恆因逃去不及,被追出來的三名車房按在地上制服,三名男子報警,警方趕及時,何善恆陷入昏迷,送院後不治。三名男子被控誤殺,今日死者驗屍報告出來後,撤銷三人控罪。
事件中,三名車房男子非執法人員,卻制服了毀車男,並變成命案,被控誤殺。一般市民可否擁有進行拘捕的權利,見到有人犯罪,可否進行制止?根據本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即「公民逮捕權」,惟只有在對方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情況下,且罪行超過12個月監禁,才可進行拘捕權利。

當日死者被三名男子按在地上。

案件發生時,三名男子將其中一名毀車男何善恆制服,何一度大呼「透唔到氣呀」,但三人並未有鬆手,最後何善恆送院後不治。警方一度控告三名男子誤殺,今日在驗屍報告出來後,撤銷三人控罪。事件中三名男子是否有權制服毀車男?而在日常生活中,當一般市民目睹有罪行發生後,能否見義勇為將疑人進行制服,若制服後疑人出現受傷或死亡,市民需要承擔責任嗎?

過往亦有市民制服他人犯罪,反而被拘捕的個案發生。2014年佔中期間,有人士向佔領區內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擲動物內臟,當時佔領區糾察長郭紹傑以及民主黨成員柯耀林上前制止,兩人其後被警方以涉嫌在公眾地方打架拘捕。兩人最後獲無條件釋放。

2012年10月,華富邨一酒樓內兩名女子遭一名男子非禮,色狼得手後欲逃走,一名食客看不過眼窮追色狼,並制服了對方,豈料色狼反指食客毆打他,結果警方亦將食客涉嫌傷人拘捕。

車房內的一架GTR被扑爛。

在目睹有人犯罪時,可否出手相助?本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訂明,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 當中第101條第2款訂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法例對犯罪人士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常見罪行如謀殺、強姦、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盜竊、縱火等。

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規定,「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就是次案件而言,律師文浩正稱,毀車男毀壞了車房的車,很明顯是犯法的行為,且刑毀可判超過12個月監禁,當他想逃走時,他人可使用拘捕權將他制服,限制他逃走,並盡快交由警察處理。文浩正表示,制服過程中只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合理的武力,如雙方在制服過程中,疑人有使用暴力,制服者可使用合乎比例的武力制服他,目的是為限制疑人的人身自由,令他不得逃走。文浩正亦稱,市民在使用「公民逮捕權」時,不能只是個人主觀認為對方是犯法,要確保對方所犯的法是可逮捕的罪行,且刑罰是可判超過1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