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追數】內地婦女兒就車禍索償 律師:如獲賠可清還欠款
一名內地婦於2015年在港遇交通意外重傷,其後被判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惟她留醫香港公立醫院至今,其間未有支付醫療費用,被醫管局入稟追討內地婦600多萬元的費用。律師指出,醫管局入稟只能向當事人追討費用,還款責任無需由家人或監護人承擔,而由於事主女兒早前循民事索償追討肇事小巴司機,估計醫管局見此而入稟,如當事人成功獲得賠償金,有機會可用作清還醫療費用。
被告內地婦人胡懷嬌(姓名為簡體中文), 2015年11月因交通意外被送至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至2017年8月轉送到九龍醫院,其後她留院至今。入禀狀指被告需支付兩醫院合共約617萬元的費用,及由本月起每日5,100元的醫療費。醫管局指涉事病人為非符合資格人士,醫院一直與病人家屬商討出院安排,又指九龍醫院會按既定機制每3天向其發出臨時帳單,及為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適當支援和協助,以便病人盡快出院並清付欠款。
去年被拖數近5千萬
醫管局資料顯示,上年度(2017/18)公立醫院非符合資格人士的撇帳金額為4,960萬,比去年少90萬。醫管局指有既定機制減少拖欠醫療費的情況,包括醫管局會每3天發出臨時帳單提醒病人或其家屬清繳帳單;於病人出院時發出終結帳單,及致電提醒病人或其家屬清繳帳單,如仍未繳交會徵收行政費;最後如已採取以上行動但帳單仍未清繳,醫管局適當情況會會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委託律師發信或入稟相關法院。
律師:監護人不需承擔還款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指,醫管局入稟只能向當事人(即內地婦)追討有關費用,還款責任並不會需要由家人或監護人承擔,但由於事主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如案件最後判醫管局勝訴,監護人有權動用事主的資產還款。惟陸偉雄指如醫管局知道事主沒有任何資產及財產,「追佢都無用,佢都無錢」,因此他估計醫管局是因知悉事主女兒早前循民事索償追討小巴司機,有機會可獲賠償金,因此入稟追回醫療費用。
女兒追討司機 賠償金有機會用作還款
陸偉雄解釋,首先醫管局不能任由事主不清還欠款,其次是事主女兒追討小巴司機,如成功獲得的賠償金,即屬事主的資產,有機會可用作清還醫療費用,但陸偉雄指並非一定能全數用作償還,因為要視乎事主有否其他債務,如屬有抵押債務會獲優先處理;另外亦要視乎監護人屆時是否同意將款項用作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