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劫案中案】自編劫案打劫自己 主謀面對刑責最少?

撰文: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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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瓜灣178萬元自編自導自演劫案,幕後策劃人就是遇劫的物流公司東主。策劃人找「判頭」招兵買馬,截劫目標並分贓,惟隱瞞目標就是自己。匪徒得手後,發現「贓款」不知所終,於是挾持「判頭」。原來所謂的劫案是一場「大龍鳳」,一切由「遇劫者」精心策劃,匪徒被「遇劫者」欺騙,更面臨刑事責任。

這宗「案中案」共有8人被捕,包括幕後策劃人--自導自演遇劫的物流公司東主、「被騙」招兵的「判頭」、同時參與劫案及非法禁錮男子及5名涉非法禁錮「判頭」的男子。

主腦涉誤導警務人員 最高監禁6個月

幕後主腦涉自編自導自演的劫案,為一名38歲姓譚的物流公司東主,涉嫌誤導警務人員被捕。根據《警隊條例》第六十三條,任何人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港幣及監禁6個。

判頭涉串謀行劫 最高判終身監禁

29歲姓陳「判頭」,接獲物流公司東主指令打劫目標,於是聘請4名同黨落手打劫。劫案過後,判頭才發現被劫男子就是物流公司東主,而掠走的公事包內沒有贓款,搶劫不成反被同黨挾持。他涉嫌串謀行劫被捕。根據香港法例,「串謀行劫」在區域法院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高等法院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同黨涉非法禁錮 最高監禁7

同時參與劫案及非法禁錮的24歲男子,涉嫌串謀行劫及非法禁錮被捕;5名參與挾持判頭的男子,則涉嫌非法禁錮被捕。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非法禁錮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

律師:有打劫意圖即構成「串謀行劫」

律師梁永鏗表示,劫匪收到指令打劫男事主,掠去一個沒有金錢的公事包,雖然沒有從中獲利,但劫匪的意圖已構成「串謀行劫」;男事主指使劫匪打劫自己,即代表知道「唔係真打劫」,他就此報案則構成「誤導警務人員」,亦有機會干犯「串謀詐騙」。而「串謀」一詞在法律層面,理解為精心策劃、有預謀的行劫,因此在判刑上會比一般行劫高。

不過幕後主謀僅面對「誤導警務人員」罪行,最高可監禁監禁6個月,而聽從主謀指使的二判被控串謀行劫,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主謀面對的刑事責任竟然被二判輕得多。律師梁永鏗指,要待警方搜查更多證據,查出主謀策劃整個案件的目的後,有機會加控「串謀詐騙」罪行,即有計劃地欺騙該178萬持有者,金錢已被人盜走。「串謀詐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