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截肢】繳三萬隨中介赴港打工 不受保障索償或長達八年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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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浮山日前發生嚴重工傷,一名20歲羅姓黑工工作期間,遭碎膠機輾碎腳部。羅母接受《香港01》訪問時聲淚俱下,指其子於通訊軟件認識中介僅數天,便付上近三萬元中介費用,跟隨對方到港,及後又遭對方強制刪​去一直用作溝通的wechat群組;現時傷者右腳遭輾碎,羅母對其感到十分擔憂,更吃不下飯,坦言希望兒子「活下去」 。
工權會成員鄧詩敏表示,「黑工」案例追討索償或長達七至八年;律師黃國桐則表示,黑工並不受勞工法例保障,故羅事主及其家人只能按民事途徑向僱主索償。
警方表示,該宗涉及非法勞工的工傷意外,受傷黑工及僱主已先後被捕。

羅母言談間聲淚俱下,又指與丈夫沒有固定的工作,希望可以獲得賠償。(資料圖片)

WeChat認識中介 到港遭強制刪​群組

傷者雙親於廈門工作,母親主要負責洗碗工作,而父親則為雜工,羅母表示早前傷者於通訊軟件「WECHAT」認識一名中介,僅認識對了一至兩天,他便跟母親借兩萬七千多元予中介,再跟隨中介六月初到港。到港後中介安排兒子居於長沙灣月租二千多元的一個單位,及後更強制他刪除該個一直用作溝通的wechat群組,聲稱若不遵從將不會向其支付薪金。羅母指,中介將兒子安頓完畢後便離開,其子每日則乘搭小巴上班。

腳踩碎膠機 右腳遭輾碎​

羅母指,出事時其子於該個回收場內工作,以腳將筒踩進碎膠機期間,突然滑倒,右腳膝頭對下遭輾碎,現時已加腳托固定,而左腳腳掌兩隻腳指亦已瘀黑。羅母表示,現時兒子住院費用高達五千元一天,待由羈留病房轉出就不用再付費,惟需等到完成手術才可轉院。

言談間聲淚俱下 望兒子:「活下去」 

羅母言談間聲淚俱下,形容兒子是個「不成熟的小伙子」,現時對其感到擔憂,現時心情非常低落,吃不下飯,希望兒子可以「活下去」,認為工作期間沒有安全措施,亦沒有人提醒他不能踩碎膠機,所以發生事故。羅母續指,與丈夫沒有固定的工作,希望可以獲得賠償。

20歲事主羅君豪至今仍於醫院留醫。(受訪者提供)

工權會:黑工追討索償長達七至八年

工權會成員鄧詩敏表示,黑工追討賠償時需確認僱傭關係,再確定是否有保險賠償。她表示,但若僱主一直不出現,無法確立僱傭關係時,便難以追討賠償,又指過往案例顯示,因黑工其逗留時間等不同原因。追討索償或長達七至八年的時間。。

證明僱傭關係 仍可追討賠償

香港職工會聯盟總幹事蒙兆達指,黑工本身為非法勞工,因此其本人與僱主均有機會要承擔刑事責任,有機會面臨被檢控。蒙續指,即便是黑工受傷,只要工人可證明曾提供工作,雙方有其僱傭關係,仍可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僱主仍要承擔工傷責任。
他又表示,由於非法勞工沒有既有的勞工法例保護,而此類民事索償的法庭爭議較持久,加上其逗留期限關係,將對其申訴構成一定障礙,處理案件的時間仍會較長。

律師:只可按民事途徑追討

律師黃國桐指,黑工並不受勞工法例保障,故羅事主及其家人只能按民事途徑向顧主索償。而索償成功與否則或需按情況而定,例如能否證明顧主疏忽職守導致員工意外受傷等。但僱主在法例保障員工的情況下往往難以推卸責任;律師陸偉雄建議,羅事主可申請法律援助,以應付追討賠償的開支。陸偉雄重申,無論黑工抑或顧主均已違法,兩者均需付上刑事責任。

勞工處:法院如認為恰當 可當有效僱用合約處理

勞工處回覆指,處方已與受傷勞工家人聯繫,向他們解釋《僱員補償條例》下僱傭雙方的權利、應負責任等,會按受傷勞工的需要和意願轉介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或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有關申索。處方指若法院認為意外中傷者進行工作所根據僱傭合約屬違法,法院在顧及該案所有情況,如認為恰當,仍可根據《條例》將傷者當作如根據有效僱用合約進行工作的人一樣處理。如法院判決受傷勞工可獲工傷補償,則僱主須承擔支付補償的責任。至於工人涉嫌非法在港工作,勞工處指會知會入境處以作適當跟進。

勞工處又指於意外後已即時派員到意外現場,現正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調查方向包括機器危險部件的防護及安全工作系統等,若調查發現有違犯職安健法例的情況,定會依法處理。此外,處方亦已向有關僱主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使用有關碎膠機,直至我們信納僱主已採取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

涉事地點為流浮山廈村路一回收場。

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人員接手調查該宗涉及僱用黑工受傷案件,經進一步調查後,於7月16日分別在屯門青松觀路一醫院拘捕20歲姓羅受傷黑工,涉嫌管有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文件、逾期居留和違反逗留條件及在天水圍田廈路一貨倉拘捕一名55歲姓劉本地男子,涉嫌僱用非法勞工。

受傷黑工現正被扣留調查,該名55歲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八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07年黑工死亡 法院視為合法僱員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而根據《入境條例》第17I(1)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同樣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可見按照法例,黑工和僱用黑工的雇主均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但在2007年的「ChenXiuMei案」中卻出現了特別例子。事主黃先生同為黑工又不幸因工傷亡,法庭卻行使了酌情權,視黃為合法僱員,判雇主須給死者家屬作出賠償,雇主更因僱用黑工違法而被判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