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謀殺需由台灣告 律政司:港證據不足一罪不能兩審

撰文:魯嘉裕
出版:更新:

去年於台灣涉殺死女友潘曉穎,回港後因洗黑錢罪被判囚29個月的陳同佳,將於明日(23日)刑滿出獄。陳同佳於上周去信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決定獲釋後到台自首,台灣政府連日多次批評港府做法,又懷疑被告可能於香港預謀犯案,指港方非無司法管轄權,應該由港方先處理本案。
律政司發聲明回應,重申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又指基於「一罪不能兩審」原則,若疑犯在港被判無罪,他於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罪行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資料圖片)

無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提刑事檢控

律政司今日(10月22日)發聲明,指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如被起訴後無罪 另一司法管轄區未必能起訴同一罪

聲明又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作出,並只會於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另外律政司又指若疑犯在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於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律政司稱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聲明指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聲明又指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又稱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律師:台灣亦有「一罪不能兩審」原則 被告可質疑「兩審」不公

律師黃國桐表示,台灣即使屬大陸法系,亦同樣有「一罪不能兩審」原則,因此即使兩地司法體制不同,亦有同樣原則存在,而且於台灣有關「一罪不能兩審」的判例比香港多。而對於港方如曾審判過一宗罪行,台灣會否就同一宗罪行作審理,黃國桐認為應由當地法庭決定,但指被告或辯方可以質疑「兩審」對被告不公平,有違公平審訊的原則;但同一罪行即使曾經於外地審訊,不表示其他法庭不能再審理,「咁咪好易,唔通我去非洲小國話審完,我又大搖大擺去第二度」,因此屆時仍需要由當地法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