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一周年│去年首3季784宗向警方索取資料 拒絕率為66%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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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便可取得想要的資料?過去一年,本港發生過千場示威集會,有人控訴遭無掛委任證的警員暴力對待,欲循《守則》索得警員資料後再作投訴,卻被拒提供資料;有港大學者欲索取反修例運動中曾放催淚彈地點,同被拒絕。《香港01》根據《守則》索取速龍小隊資料亦被拒。
翻查資料,去年1月至9月,共有784宗個案個警務處索取資料,當中拒絕了515宗要求,拒絕率為66%,而前年同期的拒絕率則為2.7%。

過去一年,示威現場甚難見到警員身上有委任證,圖中為沒有委任證的防暴警員。(資料圖片)

「委任證」、「委任證」、「委任證」,自去年6月開始,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示威遊行衝突中經常聽到示威者、傳媒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惟要見到委任證真身卻甚難。鑑於「消失委任證」令公眾無法辨識警員身份,《香港01》於去年7月尾以《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警務處要求索取參與示威衝突清場行動的速龍小隊的警員名稱及編號,惟遭拒絕。記者去年8月22日向申訴專員投訴。

《香港01》索速龍資料被拒 申訴專員裁投訴不成立

歷時逾半年,今年3月初,記者收到公署調查結果,裁定投訴不成立。公署接納警務處理據,認為披露資料會有助持有資料人士估算在場警力,有機會對警方維持公眾安全工作構成影響;加上警員被起底,認為現時披露資料會增加資料被他人惡意擁有及濫用的風險,認為警務處拒絕提供資料並非無理。

惟公署認為,警務處另有缺失,於拒絕向申請人提供所索取資料時,沒有具體說明相關理據,敦促警務處應汲取經驗,以確保職員在日後接獲市民索取資料時,嚴格遵守《守則》的規定行事。

《香港01》向負責統計《守則》數字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索取去年共收到多少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惟局方稱未能提供整年數據,只有去年第一季及第三季的統計數字,去年1月至9月,政府共收到6,857宗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當中向警務處索取資料的宗數784宗,警務處拒絕了515宗的資料索取要求,拒絕率達約66%。相比前年同期,警務處收到255宗資料索取要求,拒絕了7宗要求,拒絕率達只是約2.7%。

拒絕率最為顯著的是去年4月至6月,政府共收到2,764宗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當中有537宗是向警務處索取資料,警務處拒絕了475宗的資料索取要求,拒絕率高達88%。

2019年首三季資料索取個案

月份 警方個案 警方拒絕個案
1至3月 79 6
4至6月 537 475
7至9月 168 34

 

2018年首三季資料索取個案

月份 警方個案 警方拒絕個案
1至3月 66 1
4至6月 83 4
7至9月 106 2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守則網頁

《香港01》根據《守則》索取速龍小隊資料亦被拒,圖中為沒有委任證及編號的速龍小隊。(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傳播學者傅景華稱,他早前亦針對去年的社會運動以《守則》向警務處索取資料,雖然成功索取了部分資料,惟警務處拒絕向他提供關於一些與催淚彈相關的資料。傅景華稱,他欲得知警方於本港哪些地方曾放過催淚彈,該類資料不算敏感,但對社區有好大影響,不明白警務處為何拒絕提供。

傅景華相信反修例運動後,針對警務處索取資料的個案會增加,如傳媒界人士亦會索取資料,惟他認為無法律約束力的《守則》,以及在現時市民對政府失去信任的情況下,以《守則》取得資料的作用不大。他認為要重建信任度,增加資料的透明度很重要,而資訊自由法可讓市民在法定的程序下索取資料,比起現時無法律約束力的申訴專員公署有力。

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稱,經過反修例運動後,擔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剛上任時不同,在推行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時會從政治角度出發,先考慮兩條法律會否對警察造成影響,「考慮咗警察先,會令到(成功立法)難上加難。」他認為現時政府會採取拖字決,不認為林鄭任內能就該兩條法例立法。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公署雖具一定的調查權力,但公署對受調查部門作出的建議無約束力,受查部門可執行公署建議,亦不會被懲罰。莫乃光認為,資訊自由法能確保市民知情權,令政府無法隱瞞應公開的資料,「例如政策決定,市民都有權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