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聽報告】市民沿機制查問有否遭政府監聽 十年來無一獲批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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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通電話時,曾聽到回音或音量異常低,可有想過可能遭監聽?根據2006年通過生效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市民如懷疑自己被執法部門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有權向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申請審查,一解心中疑惑。不過翻查資料,條例生效10年來,共191宗審查申請,都無任何一宗獲批。有民權組織認為,審查機制形同虛設,促放寬門檻,讓市民至少知情曾否被監聽。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周年報告將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鄭劍峰攝)

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3條,「進行審查的申請及通知」機制讓市民在合理情況下,向專員書面查詢有否被執法機關截聽、秘密監察等,除非該申請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指稱被截取通訊或監察逾1年,或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否則專員都須審查。

不過審查後,若證實執法機關獲合法授權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當事人,或從無相關行動,當事人均只會收到「不得直」結果。而據條例的第46條,規限專員不得說明判定的理由,即當事人無從知悉有否曾被無辜監聽。

10年來審查後得直率:0%

《香港01》翻查由2006年發布至今、共10份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周年報告,發現每年動用機制審查的市民每年不超過30個,申請數字最高是條例新推出後翌年(2007年),有27宗,去年更跌至史上新低只有11宗,另每年都錄得數人無繼續進行申請,放棄審查。10年來共191宗申請,扣除不合資格申請,所有經專員審查的個案均無一得直。

沈偉男擔心一地兩檢損港人自由。(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應改革審查機制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直指,審查機制形同虛設,不認同因執法機關的保安為由,而不得洩漏調查,質疑保安理由是否可完全凌駕市民隱私權,「我覺得理由不夠充分,如該市民並無犯罪記錄,執法機關經調查後解除其嫌疑,相關部門理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曾被截取通訊或監察。」他又批評政府對條例宣傳不足,令市民對機制缺乏認識。

沈偉男認為,審查機制應「逆向執行」,執法機關若認為通知當事人遭截聽或秘密監察,會對調查帶來嚴重影響,可向專員申請豁免。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去年8月走馬上任,2015年周年報告為他上任以來首份提交的報告,他會於本月6日簡介報告。(江智騫攝)

提倡違規刑事化 以增阻嚇力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經本年6月,在立法會通過修訂後,專員得到聽取截取成果的權限。沈偉男指雖屬一大進步,惟仍有優化空間,鑑於違例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大多只會向涉事人員警告或勸誡,阻嚇力低,有濫權危機,建議將違規處理刑事化,向證實違規人員處以阻嚇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