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至2010年間操控兩銀行戶口洗黑錢$9億 印度漢罪成判7年6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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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8歲印度籍男子,涉嫌於2007至2010年期間洗黑錢9億元,他今年8月19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今日(9月15日) 被判囚7年6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顯示,5名澳洲籍人士2009年於澳洲墮入投資騙局,受騙徒誘使投資黃金。5名受害人先後存入總值約港幣380萬元到一個香港的銀行戶口,但最後投資並沒有兌現,5人蒙受損失。

警方調查後發現,相關的犯罪得益流入兩個由被告操控的銀行戶口。同時,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於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間,使用該兩個銀行戶口處理約港幣9億元懷疑犯罪得益。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11年3月10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持香港身份證的印度籍男子,並於2022年控告他兩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黃浩謙攝)

警方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