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交通執法|提提你!綠公仔閃時不可起步過 車輛衝黃燈亦違法

撰文:左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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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11日)起展開全港大型交通執法行動,亂過馬路隨時撞正便衣警執法,分分鐘被罰2,000元。「中招」的不乏誤以為「綠公仔」閃動仍可過馬路的市民。翻查運輸署網頁,原來在綠色人像閃動時,行人是不可以「起步」開始橫過馬路;若閃動時行人已正在過路,則應以合理速度橫過。除非獲穿著制服的警員或交通督導員指示,否則無合理辯解下即可被罰款。陸偉雄大律師指,「衝紅燈」並非「一刀切」,執法要視乎情況,如現場發生車禍,「衝紅燈」去救人則可作為合理辯解。
另外,不少駕駛者亦以為交通燈轉黃燈時仍可繼續行駛,其實黃燈亮起已必須停車,否則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更可判罰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警方12月11日下午在青衣涌美村對開進行交通執法,票控違例過馬路的行人,楊先生(藍衣者)因在「綠公仔」閃動期間才開始過馬路而遭票控。(黃學潤攝)

陸偉雄大律師表示,在「綠公仔」閃動時行人不可開始橫過馬路,但如果「綠公仔」閃動時,行人已在過路則可繼續前行。陸偉雄指出,市民大多數的抗辯理由都為「睇錯燈」,但看錯燈號是自身問題並不是一個合理辯解,如每個市民都以「睇錯燈」作為抗辯理由則無法執法;而「衝紅燈」亦並非「一刀切」執法,陸舉例指出,如現場發生交通意外,市民衝紅燈前往救人,這樣就算合理辯解理應無罪;另外,陸偉雄稱某些交通燈可能未能發出聲響,一些失明人士無法透過聲音分辨綠或紅燈,則可作為抗辯理由。

另外,不少駕駛者亦以為交通燈轉黃燈時仍可繼續行駛,但運輸署網頁指出黃號亮起時必須停車,除非車輛十分接近路口或行人過路處,以致突然停車可能會引致意外,否則應該停車。而違反交通燈或交通標誌,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陸偉雄表示,就一般「衝黃燈」而言要看剎車距離,如轉黃燈的一剎那,車輛距離燈位太近,則可繼續前行;陸舉倒指,根據他自身經驗而言,如果燈位相隔約兩架車的車位,而時速是50公里的話應能夠剎停;如車輛與燈位相隔一個車位則比較勉強,理應要繼續前行衝過黃燈。

根據運輸署網頁,在綠色人像燈號閃動時,行人不可開始橫過馬路。(運輸署網頁截圖)
根據運輸署網頁,綠色燈號之後,便是黃色燈號。黃色燈號亮着時,必須停車,除非車輛十分接近路口或行人過路處,以致突然停車可能會引致意外,否則應該停車。(運輸署網頁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