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尾道火|警鐘、應急照明疑沒啟動 消防揭無有效年檢證書將執法
旺角塘尾道長輝大廈今日(1日)清晨發生火警,共7人送院,當中一人被救出時昏迷、送院後情況危殆。消防於記者會上指有火警鐘懷疑未有啟動,亦有居民稱照明系統失靈,要摸黑逃生。消防處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大廈火警警報系統懷疑在火警期間未能有效操作,根據該處紀錄,處方未有收到涉事大廈委聘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所發出的「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 火警後消防設施監督課人員到場調查,亦發現大廈消防裝置及設備並未持有有效的年檢證書,且不在有效操作狀態,包括火警警報系統、應急照明系統及出口指示牌。消防處會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向涉事者作出執法行動。現場消息稱,大廈正向消防處申請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但圖則尚未獲批准。
火警發生在今日清晨6時06分,長輝大廈10樓一個由慈善機構「同路舍」租用、提供予無家者居住的單位,懷疑客廳電器起火肇禍,消防到場救出3男4女,其中一名56歲姓劉男子昏迷,被送往廣華醫院搶救,之後轉送東區醫院救治,情況危殆;其餘6人(34至78歲)分別清醒被送往廣華醫院及伊利沙伯醫院治理,當中一名男子帶同其17個月大女兒一同到醫院。
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條,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包括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須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及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任何人違反此條文,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第5級罰款,即港幣5萬元。
同時,根據消防處紀錄,長輝大廈是一幢綜合用途樓宇,並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所監管。《條例》於2007年7月1日生效,規定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審批的綜合及住用用途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標準的消防安全水平。《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兩個部門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