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稱富昌證券就配售活動等存內部監控缺失 譴責兼罰330萬元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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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富昌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3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其配售活動及記錄客戶交易指示方面存在內部監控缺失。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富昌的負責人員廖志明的牌照,為期六個月,由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證監會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原因是在早前調查中發現,富昌於2018年8月為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配售擔任配售代理期間,沒有在處理配售認購申請時,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亦無持續監察其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及在配售過程中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

證監會亦發現,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富昌沒有就合共580項客戶交易指示,妥善地記錄及備存交易指示;有效地執行政策和程序,亦無勤勉盡責地監督其客戶主任以確保客戶交易指示的處理方式符合有關處理交易指示的適用監管規定;就檢討電話交易指示錄音方面的合規情況,制定並維持適當及有效的程序;及在察覺其客戶主任違反有關電話交易指示的適用監管規定後,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相關證據顯示,廖志明於關鍵時間負責管理及監督富昌在受規管活動方面的業務運作,而該公司的缺失乃歸因於廖志明沒有履行他作為富昌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富昌及廖志明在解決證監會所關注的事項時表現合作。此外,富昌亦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就其相關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並承諾執行檢討機構所建議的糾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