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境外間諜威脅恐嚇國內專家強迫合作 圖竊國家秘密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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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國家安全部公布,有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高度關注國內專家學者出國(境)情況,甚至伺機以威脅恐嚇等卑劣手段進行拉攏策反,妄圖竊取中國國家秘密。

據介紹,李某是中國某領域專家,在該領域擁有多項高端科研成果,著述頗豐,享譽海內外。某次,李某因工作需要持護照赴某國開展實地調研,但到埗後,該國間諜情報機關就借檢查出入境證件為由約李某會面,並聲稱其所持證件有問題,可能從事危害該國國家安全活動為由,脅迫李某前往隱秘場所開展「秘密審查」。

審查期間,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態度強硬,粗暴搜查並扣押李某個人物品,誣稱李某的調研工作實為開展情報搜集等危害該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李某起初拒絕承認「莫須有」的罪名,但對方長時間以「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終身監禁」等威脅恐嚇,李某為確保自身人身安全,只得被迫簽署「自願」與該國間諜情報機關合作的協議,並按要求向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提供內部科研信息。

回國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對李某緊追不舍,以「合作協議」和李某前期提供的內部科研信息等為要挾,命令其回國後繼續按特定聯絡方式提供情報,否則將向中國有關部門揭發檢舉。

李某回國後,不願再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信息,並第一時間向國家安全機關聯繫,詳細說明其在境外遭遇情況,特別是被脅迫參加間諜組織、提供情報的來龍去脈,並主動提供相關印證材料,對自身行為給國家安全造成的損害表示強烈悔恨。

國家安全機關經縝密偵查、綜合研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對李某作出不予追究決定,並將為其後續工作提供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