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依林重慶搭地鐵CCTV曝光惹議 律師:情節嚴重或面臨治安處罰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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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天后蔡依林最近在內地舉行《Ugly Beauty Finale》巡迴演唱會,近日更到達重慶演唱,但社交平台傳出她在重慶乘坐輕軌時的閉路電視畫面。
5月1日,重慶軌道集團回應稱,對員工洩露影片的不當行為,會作出嚴肅處理。
有內地律師指出,此舉已侵犯蔡依林的肖像權和隱私權,蔡依林可依據《民法典》規定追責;若情節嚴重,行為人或面臨治安處罰,最高面臨10日以下拘留並罰款。

社交平台傳出蔡依林在重慶乘坐輕軌時的閉路電視畫面,並有疑似重慶軌交工作人員用手在屏幕上指指點點。事件引起公眾質疑閉路電視紀錄是否可以隨意查看及傳播等,有人認為無論是明星抑或普通人,公共場所閉路電視紀錄的使用和傳播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和監管,前述影片的流出,無疑是洩露了蔡依林的出行隱私。

重慶軌交方面回應稱,可以確定是內部人員所為,公司和警方都在調查,核實後會按公司規章制度和治安條例處理。重慶軌道服務熱線的接線人員表示,對於員工不正當行為,「確實很抱歉,我們會對員工進行處理」。

《極目新聞》報道,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民法典》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洩露他人個人信息。如果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或查找走失人員、尋找丟失物品以及查看公共監控視頻,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無論是外部人員還是內部人員洩露、散布蔡依林乘坐輕軌的監控畫面,都是違法的,侵犯了蔡依林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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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良善解釋,如經查實是內部人員所為,所屬單位可對內部人員予以內部處分。與此同時,在民事責任上,蔡依林可依據《民法典》規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若情節嚴重,行為人或面臨治安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趙良善呼籲,無論是掌握監控影片的單位、網絡平台還是監管部門,都應牢固樹立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牢牢守住安全底線,堅決杜絕「黑監控」,對於洩露監控影片的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讓違法者為其惡劣行徑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