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再解附例 湯家驊:違附例是違規 不會視作違國安法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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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再次解釋落實《基本去》23條本地立法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制訂附屬法例,以便更有效執行法例一事,他強調附例不能超越主體法例,違反相關附例是違規,但不能視作等同違反國安法。

他反覆強調以他個人看法,提出引入相關附例是不夠敏感度,畢竟政府建議的附例會包括《香港國安法》第五章,當中有條文涉及管理外國傳媒、特定情況下可把案件交內地處理,的確是比較敏感。

湯家驊認為,香港律師一般不太了解《憲法》,法律界不少人認為國家《憲法》與香港的關聯很少,他表示十分失望。(石恩彤攝)

湯家驊接受前記者主席楊健興的訪問時,談及《基本法》23條立法的過程中,外界關注日後的社會制衡力量時指出,以他個人看法,審議過程中,有議員提出應訂立附例,而政府提出訂立附例的修正案中又加入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係敏感度不足」。

根據相關條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以下法律及解釋,訂立附屬法例 ——

(a) 《香港國安法》,包括當中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 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湯家驊坦言無端端講到《香港國安法》第五章,確會引起關注。

係人都知最受關注,因為第五章第五十四條講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可以管外國傳媒,第五十五條可以在某啲情況下將案件送交內地審理。咁敏感,授權特首制訂附例,社會唔跳起嚟至奇怪。
行政會議召集人湯家驊

不過,他強調話說回來:「係咪咁得人驚呢?完全不是」若對本地法律和制度有認識的人皆知道,《香港國安法》早授權特首和國安公署可制訂執行細則,至今已有七條細則,權力正等同附例。

根本(23條立法)無必要再賦權特首制訂附例嚟以防萬一,未來要多作解說
行政會議召集人湯家驊

他又指,香港法例的《釋義及通釋條例》也有章節專門涉及附屬法例基本原則,訂明附例不可超越主體法例,不可與主體法例條文有矛盾,附例只是涉及程序和運作細節,不能透過附例新增罪行或刑罰。

違反附例是違一種違規,個罪係違反規則罪,唔係因為是國安法下附屬法例,你違反咗個規則,就等於違反國安法,唔係!法例好清楚。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

至於煽惑罪的訂立及會否引致言論自由受損,他指理解市民有疑慮,未來也要多作解說,但他指煽惑罪由英國人發明,由來已久,很多昔日曾屬英國殖民地的國家至今仍有類似罪行:「所有(呢啲)國家都無言論自由?美國都無言論自由?相信理性嘅人唔會同意係咁。」

善意批評政府不構成違法

他指,本港的新條例中有就煽惑有訂特定答辯理由,包括善意批評,便不構成煽惑,所有刑事罪行要定罪皆要證明有犯罪意圖:「若你的目的是傷害國家,對不起,這不是自由,沒有危害國安全的自由,等於沒有殺人的自由。」

再被問及若傳媒會否因持續刊登一些批評政府的文章而被檢控時,湯家驊回應指:「無目的吖嘛」。當再被追問若官方認為有目的又如何?湯則回應指:「我不信會係咁,可否提一個例子,最低限度在香港至今有無記者因為咁被檢控?沒有!」

他強調,一個正常、正式的記者,目的不會是危害國家安全。他再次解釋,煽動意圖在法律上有明確定義。

批評政府在法律下,不是煽動意圖的目的。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

他補充,但製造仇恨、煽動顛覆政府便屬法例中煽惑的定義。他指即使有相關可能被視作有煽惑意圖的刊物在身,也不是罪,因為必須有意圖達至煽惑的目的。

至於管有如《蘋果日報》又會否有風險?他再次強調,管有並不構成罪行,最重要是看意圖。他又指禁止醉駕的法例為例,指法例生效後,大家可能因預計會飲酒而不駕車,這是個人決定,但不等同是法例禁止飲酒。